土地合同

南宁农村土地出租合同

时间:2021-06-20 13:13:24 土地合同 我要投稿

南宁农村土地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南宁农村土地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住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镇 村 组的 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1

租赁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租赁期限

土地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租赁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 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公斤,共公斤。

2. 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整)。

3. 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2

租赁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 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月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2. 逐年支付,即于每年日之前支付,且每%(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 一次性支付,即于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后,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向发包方承担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 甲方有权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3. 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 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 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 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 转包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 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 乙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将无法履行的;

5) 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 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 荒芜土地,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

3) 逾期交纳土地流转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七、违约责任

1. 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 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4. 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5.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八、其他约定

1. 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 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

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

(盖章)

身份证号:

甲方代理人(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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