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补贴情况说明

时间:2022-11-23 23:28:45 情况说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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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情况说明

申请创业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经营场所须在利津街道辖区范围内(欧式街、银座周围商铺、县城范围内的请到城区管委会办理)。

2、 经营时间满一年,营业执照注册时间是2012年1月1日以后。

3、 经营者年龄女不能超过54周岁,男不得超过59周岁。

4、 经营者没有缴纳职工保险。

5、 必须是经营者本人的第一个营业执照 。

提示:(已有就业创业证的请及时出示,盖章请到院内最东的大楼“新农民培训学校”一楼右侧大厅盖章。)

谢谢合作!

创业补贴

1、 营业执照副印件1份+原件

2、 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件

3、 个体户信息

4、 2张2寸照片

申请补贴情况说明 [篇2]

最新修订的我院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规定已公布,希符合规定的所有教职工于2017年4月23日前将申请材料(住房补贴申请表、 住房补贴打分表及相关材料)报校产处,逾期视为放弃今年的补贴资格(因实行新的打分办法,原打分全部作废,故所有欲拿住房补贴的教职工都要填写申请材料)。

联系人:王继松

联系电话:61867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补充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做好我院职工住房补贴工作,遵照上级有关文件(徐政办发[2003]156、163号文)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由于学校财力有限,无法将具备获取住房补贴资格的职工全部补贴到位,故采取逐年解决的办法。2004年以前学校每年拨款20万元用于学院老职工住房补贴;2004年每年增拨至26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学院老职工住房补贴,6万元用于1999年12月31日后调入我院的新职工住房补贴。一届七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了提高住房年补贴总额、加快住房补贴进度的议案。院领导非常重视,决定自2017年起每年增拨至约100万元,其中约77万元用于学院老职工住房补贴,约23万元用于1999年12月31日后调入我院的职工住房补贴;希望在三年内将现有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完毕(以后调入职工另行考虑)。

离退休职工一旦办理好离退休手续,将及时进行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不再参与排队;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是:1998年11月30日(含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家庭,1998年12月1日(含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

无房职工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享受实物分房、未得到单位资助购建住房和未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

对原租住公有住房面积相对较小的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在购房时若交出其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无房职工对待。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家庭是指已购公有住房未达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

要获得补贴无房户必须是购商品房或自建房、住房面积不足者则需再购商品房或自建房(离退休职工除外)。

三、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

(二)科级干部(中级职称)90平方米;

(三)处级干部(高级职称)110平方米;

(四)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

(五)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后享受的职级,对应上述标准执行;

(六)按技术职称聘用的人员,参照同级行政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四、老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包括基础补贴和工龄补贴二部分组成:(按建筑面积计算):

(1)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基础补贴的计算公式:

补贴金额(元)=450(元/ m2)×补贴面积(m2)(补贴额保留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2)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其面积差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差额补贴(元)=450(元/ m2)×面积差(m2)(补贴额保留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面积差=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包括夫妻双方所有优惠购房的面积)

(3)工龄补贴:

工龄补贴额(元)=8.10(元/ m2)×工龄(虚龄)×补贴面积(m2),1992年(包括1992年)在职职工工龄计算到1992年,1992年前离退休的教职工工龄计算到离退休那年。

(4)工作年限在25年(含25年)以上的职工,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仍按全额发放,超出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本人离开时一次性归还学院。

(5)夫妻双方均享受住房补贴(但要按其各自的标准计算)。

五、住房补贴发放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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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年前我院在册的老职工:本着优先解决无房职工,其次解决有房职工的原则,将学校每年划拨的约77万元补贴款按7:3比例将资金分两块分配到无房户类家庭及有房户类家庭进行补贴。

2、99年后调入我院的老职工:对于1999年后调入学院的1998年11月30日(含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按一个队列进行打分排队,高分者优先。

六、其它规定:

1、对于截止1999年12月31日学院在册的1998年11月30日(含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按无房户、有房户进行分两个队列按分排序,分高者优先。

对于1999年后调入学院的1998年11月30日(含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一个队列进行打分排队,高分者优先。

2、每类人员是依据2017年讨论通过的打分办法(详细见后)打分并从高到低

排序。对于因本人未及时登记或新调入导致没有分数的人员,从2011年开始由校产管理处在每年发放住房补贴或补差前通知(见公示栏)其上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有关计算方法计算分数并参与排序。在规定时间未呈交材料导致无法计算其分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补贴(补差)的请求。

4、对于列入当年住房补贴人员,按当年的职称情况(由人事部门核定)调整面积标准计算住房补贴。

5、对已领取到住房补差(或补贴)者,不再考虑追补因基价和工龄补贴及职称变动造成的差额(若学院资金许可,可在第一轮补贴(或补差)全部完成以后再予以追补)。

6、提出申请并被列入到当年补贴人员,如在当年度5月31日前未能上交有关购房材料者,视为放弃当年领取住房补贴,并且在今后两年内不能提出补贴申请。

7、离退休人员一旦办理好离退休手续,将及时进行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不再参与排队。

8、1998年12月1日(含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比例由12%调整至13%,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七、住房补贴发放程序:

1、职工个人到校产管理处领取或从校产处网站下载“住房补贴申请表”、“ 住房补贴打分表”,认真如实填写上交并提供相关材料(本人和配偶购建房证明、原有优惠购得的房产证、职务职称工龄证明及评分证明材料);

2、学院对提出申请的教职工个人和配偶的住房、职务、职称、工龄等情况进行审核并计算住房补贴额;

3、学院对提出申请的教职工提供的评分材料进行打分、按类按分排序并划定入选人员;

4、公示所有申请人员基本情况和入选人员名单(公示10天);

5、凡入选者按规定填写“徐州市市区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核准表”并交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房物买卖契约》及购房发票、夫妻双方身份证、离退休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校产处统一到市房管局办理审核手续;

6、校产管理处填写“住房补贴提款通知单”,由校产管理处经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到财务处领取或职工领取并填写“徐州市住房基金用款申请书”,学院开具收款凭证后,到市房管局办理提取手续。

7、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八、其它未尽事宜按上级房改政策有关文件及学院1999年房改方案执行。

附件1:住房补贴打分办法 附件2:住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3:住房补贴打分表

附件4:住房补贴提款通知单

2017年4月8日

附件1:

住房补贴打分办法(2017年修订稿)

一、基本分(截止到申报住房补贴的上一年)

(1)厅级及正高级职称者35分; (2)处级及高级职称者30分; (3)科级干部、中级职称者25分;

(4)初级职称、高级工、未定职称的中专以上毕业生20分; (5)一般干部、中级工16分; (6)其他职工15分。

二、工龄分(截止到申报住房补贴的上一年,校产处到人事处出核实)

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住房补贴的上一年,每周年计1.0分,不足一年满半年记0.5分,不足半年的不计分(有大专、本科、知青、军人经历者,其年限按工龄记分)。

三、优待分(截止到申报住房补贴的上一年):

(1)大专加2分,本科加3分,硕士研究生加5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加7分;(校产处到人事处核实,不累加,按最高学历计算)

(2)在本院任职年限内,按处级、高级职称及以上者每年加1分,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者每年加0.6分,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每年加0.4分,班组长每年加0.2分;(校产处到相关部门核实)

(3)省级先进每次加4分,市级先进每次加3分,院级先进(包括原化医公司级)每次加0.5分;(校产处到相关部门核实)

(4)烈 属、残废军人加3分,本人立过战功的加3分,军属加2分,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按双职工计分,直系的台胞、台属、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加2分(校产处到相关部门核实)

(5)领独生子女证者加5分,晚婚晚育的加1分;(校产处到相关部门核实) (6)夫妻双方均在本院的加5分,双教师加6分,双班主任加2分 ;(校产处到相关部门核实)

(7)校龄每年记1分,不足一年满半年的记0.5分,不满半年的不记分(从学校复校1978年起计算,截止至申报住房补贴的上一年);(校产处到相关部门核实)

(8)现职岗位上的炊事员及义务献血者加1分;(校产处到相关部门核实) (9)论文、课件、科研成果(科技进步奖等)、教学成果(精品课程等)获院级一等奖及以上者,每篇(个)加0.5分,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者,每篇(个)加1分,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每篇(个)加2分。(校产处到相关部门核实)

说明:优待分可以重复计算。

附件2: 住房补贴申请表( 年度)

附件3: 住房补贴打分表 姓名: 排序类别

申请补贴情况说明 [篇3]

一、网上申报

1、上线时间:2017年7月20日

2、网址: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步骤:

手机下载“我的南京”手机app客户端,完成注册后,在电脑上点击“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入大学生公租房在线申请页面,用手机“我的南京”二维码扫描工具,扫描电脑页面上显示的二维码,进入申报系统,申请人可填写申报信息,完成申报。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就业单位发生变更或审核不通过的需重新申请。

2、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是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

3、在宁自主创业为个体工商户或就业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本人以自由职业者形式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属申报范围。

4、租赁合同变化(如续签、新签)或租金发票变化(如到期、新开)的情况下,申请人需在申报系统进行变更,上传更新有关信息。

5、房产部门对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的认定

(1)“住房困难”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的私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情况。

(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6、房产部门对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

(1)“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是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无房,认定的住房包括私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7、公安部门要求非本市户籍在本市租房居住的,应事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居住证。申请人的居住证登记地址应与房屋租赁地址保持一致,

如有变更,申请人应主动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地址变更手续。

8、申请人需提供只含本人姓名的房屋租赁发票(一人一票)。

9、审核通过的,自申报当月起计发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将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持卡人需去银行柜台激活社保卡的银行功能方可取款)。

10、请申请人及时查看审核结果与公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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