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合同注意事项

时间:2022-11-24 18:34:08 退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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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合同注意事项

1. 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

退休返聘合同注意事项

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应及时签订聘用协议,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3.聘用协议的具体内容可由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协商确定,但聘用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聘用期内返聘人员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

4.用人单位不承担为返聘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gong积金的义务;

5.用人单位支付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可不受最低工资限制;

6.用人单位在解除聘用协议时可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7.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8.应尽量减少聘用退休人员,确需聘用退休人员的,应充分了解返聘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并尽量安排返聘人员在非危险性岗位工作,且聘用期限一般不宜过长,用人单位可采取为返聘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聘用协议签订以1~2年为宜,尽量不要签订3年或3年以上; 原因是现在社会复杂,安全及健康问题是公司面对的风险加大的因素,一旦出现问题容易把公司牵涉其中,纠缠不清。

因为劳务合同关系不能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所以在合同中要就意外伤害、医疗、劳动保障、报酬的支持方式等进行细致的约定

3:由于已达到退休年龄,所以社会保险系统自动锁死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参加社会保险,如此一来,如果继续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工伤,只能由用人单位全额“埋单”;若发生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有关医疗期的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以及非因工死亡等等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事前没有搞清楚或事前签订合适的协议,则存在不小的风险,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 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

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也不能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故,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需要聘用单位进行补偿;

②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与聘用单位无关,因病亡故的与聘用单位无关。 ③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④发生工伤补偿方式。

⑤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 因劳务关系的规定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允许过于不公平。故,即使聘用协议中约定聘用单位发生工伤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排除法院以该条款不公平,从保护聘用人员的角度在判决时要求聘用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可能为以上的一种,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决聘用单位承担部分责任。

签订返聘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1、鉴于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同时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协议的性质为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退休人员被公司返聘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

2、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需要公司进行补偿。 ②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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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司解除聘用协议时,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④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与公司无关,因病亡故的与公司无关。 ⑤发生工伤时的补偿方式。公司返聘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偏高,在实际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为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一旦发生意外,单位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所以,建议公司在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时,应该为其购买商业保险。

退休返聘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地 址:

乙方(离退休人员):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鉴于:乙方已达到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等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现自愿返聘至甲方工作,乙方保证身体健康无重大病情。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退休返聘劳务关系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签订本协议,以供遵照执行。

第一条 返聘期限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具体工作岗位为 (内容详见本岗位职责相关规定或甲方规章制度等)。

2、乙方应履行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3、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三条 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地的法律法规,以身作则,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2、返聘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3、乙方承诺不会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声誉、商业秘密及经济利益的行为,未经甲方同意,不对外泄露甲方任何非公开信息。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 天,具体上下班时间根据甲方规定。

第五条 工作报酬

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月人民币 元,按约支付,每月 日发放上月工资。

2、乙方工作报酬应缴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缴。

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返聘期满或乙方因自身状况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劳务,本协议即行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本协议。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只要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任何理由即可解除本协议。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

(1)不符合甲方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

(2)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3)患病或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停工治疗期限超过10日的;

(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相关证明的;

(8)向甲方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

(1)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作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第七条 经济补偿、赔偿

1、本协议被终止或解除,甲方均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应付乙方劳务报酬应及时结清。

2、如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工伤、医疗

1、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乙方因病治疗无法到甲方工作的期间,工资不予发放。每月病假连续三天或累积5天(含)以上;每年病假连续或累积超过15天,本协议自行解除。

2、鉴于乙方不愿自费购买商业保险,甲方出资为乙方购买一份保额为50

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由于保险公司没有为退体返聘的单个自然人的用人单位提供一名员工的雇主责任险险种产品,因此双方同意甲方为乙方多购买意外伤害险的保额),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工伤的补(赔)偿,补(赔)偿金以保险赔偿金为限,保险期限与本协议期间相同。乙方保证在出险后收到前述保险赔偿金后,双方再无任何有关工伤及意外伤害的经济纠纷,甲方无需再另外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乙方亦不得再向甲方索要任何款项。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条 特别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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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约定。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 (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年月日订立。

一、专项条款

1.1. 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

[诉讼案件]

代理委托人就 案件的 进行诉讼。

[非诉讼案件]

就 事宜或项目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与该事宜或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

1.2. 代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1.3. 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 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4. 律师费

律师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定额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 元。

(2)按标的额计算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律师费,收费的标准为: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

总额为 元。

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3)按时计算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合伙人/合作人每小时 元;其他律师每小

时 元;律师助理每小时 元;秘书每小时 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0.1小时。

二、一般条款

2.1.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承担以下义务:

(1)承办律师应当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承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3)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4)承办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授权行事;

(5)承办律师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项;

(6)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7)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或个人隐私。

2.2. 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在聘请律师合同履行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本所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在聘请律师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律师辞离律师事务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委托人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经委托人同意,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委托人要求解除聘请律师合同的,在合理认定律师费的情况下,应当办理解除律师合同的手续。

(3)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致使原来指定的承办律师不能履行职责,律师事务所根据情况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变更承办律师。若无法联络到委托人或委托人不同意变更承办律师的,双方同意:

2.3.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承担以下义务:

(1)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3)如委托人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4. 计时收费的费用清单和支付

(1)律师事务所于委托人应当支付律师费之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的计时收费费用清单,告知其在该期间内应当支付律师费、其他费用的金额。

(2)按月结算计时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月10日向委托人提供上月律师费清单,委托人应当于收到清单后10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委托人未在10日内提出异议的,应当按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清单支付律师费。

(3)若委托人对律师工作时间提出异议的,可要求查询律师承办案件工作时间纪录单。

(4)委托人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 日内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如果委托人未能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或者费用清单的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5)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委托人的付款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或相应的费用的收据、发票。

2.5. 滞纳金

若委托人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

2.6. 委托人财物的保管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委托人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代收的执行款物(以下简称“委托人财物”)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委托人财物移交给委托人。

(2)如果委托人未及时接受或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移交的委托人财物,律师事务所可代为保管或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如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委托人财物的,则保管期限不超过两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7. 保密责任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于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下简称“委托人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委托人秘密。

(2)以下内容不属于委托人秘密:

a. 刑事犯罪证据;

b.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c. 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3)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另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当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2.8. 利益冲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撤销对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授权;律师事务所亦有权解除本协议。

2.9. 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无义务代理委托人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如确有需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10. 合同的解除

(1)如果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本协议。

(2)如果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律师事务所有权随时终止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3)如果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人捏造事实或者弄虚作假,则律师事务所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4)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解除的,委托人仍应按照约定或根据律师事务所已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11. 不保证

律师向委托人就案件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12. 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13. 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14. 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

2.15. 通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16. 争议的解决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就本合同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的,委托人可以直接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委托人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意见,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争议调解。

(2)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协商解决和调解解决的,可选择_______

1.向________提起仲裁;

2.向________提起诉讼。

2.17.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1.1条约定的 (诉讼/非诉讼/见证/咨询)工作完成时止。

2.18. 生效

本协议自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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