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

职工薪酬管理办法

时间:2021-06-19 11:07:21 薪酬 我要投稿

职工薪酬管理办法

1目的

职工薪酬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员工薪酬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以绩效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规范工资预算、考核、发放等管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2 原则

2.1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匹配的原则;

2.2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2.3分类管理、岗薪匹配的原则;

2.4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2.5总额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3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从业人员(不含中心领导)的薪酬管理。 4 职责

4.1企业管理科是本办法的归口部门,负责工资年度和月度预算管理;负责核算各部门工资总额;负责对各部门对工资的分配结果进行审核、汇总、传递和归档;负责相关问题的协调和处理。

4.2财务科是本办法的协助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年度和月度工资预算的汇总和上报;负责按照各部门分配结果进行工资造表和发放。

4.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分配方案的制定,负责本部门工资考核、分配、

造表、传递等工作。

5薪酬制度

5.1薪酬制度主要包括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中心基本工资制度为岗位工资制。福利制度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5.2工资分配形式分模拟年薪制、月薪制两类。模拟年薪制适用于中层以上干部,月薪制适用于除中层以上干部的其他人员。 6工资结构及标准

6.1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单元和辅助工资单元构成。基本工资单元主要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辅助工资单元主要包括工龄工资、项目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专项考核。

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单元+辅助工资单元

=(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项目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专项考核)

6.1.1营销人员工资结构:基本工资单元(基础工资+绩效工资)+辅助工资单元[(工龄工资+项目工资+津贴(补贴)+专项考核];

6.1.2其他岗位的工资结构:基本工资单元(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辅助工资单元[(工龄工资+项目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专项奖励]。

6.2基本工资单元

6.2.1基础工资。主要体现对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中心在册在岗员工基础工资的标准为,营销人员每月1500元,其他人员每月1160元。

6.2.2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对员工岗位胜任能力的评价。根据各岗位

的职责范围、任职条件、工作负荷、复杂程度、岗位技能等因素,确定各层级岗位工资标准(见附件1)。

6.2.3绩效工资。对各部门指标完成情况的绩效激励。考评办法详见《采购中心2017年绩效考核办法》。 6.3辅助工资单元

6.3.1工龄工资。依据员工的工作年限(一拖工作年限),对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经济补偿。工龄工资按照5元/年计算,每年调整一次,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工龄工资。科长助理级(含助理、挂职锻炼科长)以上中层干部,不享受工龄工资。

6.3.2项目工资。根据中心生产经营需要设立的攻关和改进项目,依据完成情况和评审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发放的专项激励。

6.3.3津贴:是为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包括班组长津贴(零部件仓储科、配件仓储科、机动科、质量管理科正副班长分别为240元/月、200元/月,其它部门正副班长分别为200元/月和160元/月)、工人岗位技术津贴、高温津贴、取暖津贴、保健津贴、夜班津贴(按照集团公司及中心规定的津贴标准发放)等项目。

6.3.4补贴:是指对员工的生活补贴,包括国家和集团公司政策规定的伙食补贴、独生子女保险费、统筹前伤残补贴、在岗女工卫生费等项目。

6.3.5加班工资:是为中心安排的工作超出劳动时间的经济补偿。支

付办法见《采购中心工资支付办法》。

6.3.6专项考核:是对个人或项目组在某一工作或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的特别嘉奖和主任嘉奖、管理考核、公司给予的各种考核。 6.4福利。指除工资性分配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年度性福利的发放范围是指年度内在中心连续工作满三个月的,满两个月的按50%发放,两个月以下的不享受;阶段性福利的发放范围是指发放时的在岗人员发放;离休、离岗休养等人员的福利发放酌情确定。 6.5中层干部薪酬

中层干部实行模拟年薪制,具体按照《采购中心中层干部薪酬管理办法》实施。 7薪酬调整

7.1根据中心经营业绩、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变化和集团公司政策调整等因素,中心及时对薪酬标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案和调整时间由企业管理科拟订,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7.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进行薪酬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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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有较大变化的; 7.2.2因工作失职造成企业损失的; 7.2.3因违规违纪受到处理的。 8本办法解释权归企业管理科。

9 本办法经采购中心民主管理联席会于 2017年 月 日讨论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岗位等级及岗位工资标准

职工薪酬管理办法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使职工薪酬工作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工资水平与个人业绩及本地区内劳动力市场价格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以岗位责任为重点,以绩效考核为核心,动态管理的原则;工资分配向生产一线和关键岗位人才倾斜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职工薪酬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工资附加项(含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福利性保险、职工取暖费补贴、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和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等内容。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员工薪酬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薪酬政策的制定、工资的计划管理、员工岗位绩效工资的动态管理、工资的提取和发放以及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等。

第二章工资管理

第一节工资制度及构成

第六条公司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由岗位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其他工资(特殊津补贴)四部分组成。

第七条岗位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是以岗位责任为重点,以绩效考核为核心,把员工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工作岗位、工作业绩挂钩,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上下浮动的一种弹性工资分配制度。

1、岗位绩效工资实行薪点制,员工岗位绩效工资由所在岗位薪点、点值和绩效考核情况决定,即:岗位绩效工资=岗位薪点×点值×月考核得分比率。

2、薪点反映了岗位的劳动差别,按一岗多薪设置。岗位设22个级别。其中,1-12岗设置10个薪级,13-17岗设置9个薪级,18-22岗设置8个薪级。

3、各岗级薪点按等比系数确定,同岗级不同薪级按等差确定。“岗位薪点测算表”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定。

4、点值由企业的经济效益、工资来源及本地区同类企业工资水平确定,即:点值=可用于绩效工资的工资总额/Σ实行薪点工资员工薪点。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工资来源情况随时调整点值,员工工资随之变动。

第八条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根据员工参加工作年限确定,按每一年工龄15元计算。

第九条特殊津补贴:入选集团公司“168人才”的员工按岗位绩效工资的30%增加津贴。

内蒙古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试行)

第十条夜班津贴标准为生产现场工人前夜8元/人班,后夜10元/人班,通宵10元/人班,后勤服务人员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适用范围为实行倒班工作制员工及夜班值班超过20点且工作4小时以上的员工。

第十一条奖励工资:综合奖,即月度绩效奖励工资。人力资源部以煤炭销售量及利润指标计划和上级下达的工资计划中可用于奖金的部分为基础,考核上月销售量和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后,确定月度综合奖投放额度,并根据人员及岗位设置情况核定各部门月度综合奖基数。

第十二条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的考核数额在各部门的月度综合奖基数上核增或核减。综合奖可实行二次分配制度,各部门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个人业绩和部门情况制定本部门二次分配方案,经部门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单项奖励:执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荣誉称号授予及其管理办法(试行)》及上级公司的相应管理规定。非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上级公司设立的奖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给予奖励。公司设立的各种单项奖必须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并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其它奖:除上述各奖项外,公司内临时发放一次性奖金时,由本年度计划内可用于奖金部分的工资数为基础,人力资源部制定分配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执行。临时发放一次性奖金时,设定考核期并按下列规定执行:考核期内不享受综合奖的人员不得奖金;考核期内增减人员按出勤日数计算奖金;考核期内事假、病假、产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按日减发;考核期内提职、降职、免职人员按日分别计算。

第二节薪酬日常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准副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工资按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岗位绩效工资实行动态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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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调岗位:岗级上调,薪级逐月逐级上调至原最高薪级。

2、下调岗位:岗级下调,薪级逐月逐级下调至原最低薪级。

3、从变动的次月起薪,并填写“岗位绩效工资变动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为充分体现岗位劳动差别和薪酬的激励机制,公司每年依据员工的年终考核结果,按员工一定比例晋升或降低薪级。年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挡,当年考核优秀或连续三年考核良好的员工可上调一薪。员工达到本岗位最高薪级不再晋升薪级。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要下调一薪或调低岗位。第一薪级的员工降薪,要调低岗位。

第十八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后,凡涉及到员工的各类假期、加班工资以及其它有关工资、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以员工的薪点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调资工作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工资按月支付,公司每月15日前根据员工上月出勤情况计算并委托银行代发当月工资,遇节假日和公休日提前。

第二十一条工资发放时,由公司代扣代缴以下项目:(一)个人所得税;(二)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下岗工资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待岗工资标准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执行。

第三节加班工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下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可支付加班工资:执行倒班工作制并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上班的;为完成紧急生产任务时公司安排的加班。法定节假日的行政、生产管理及值班人员不发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除上述情况外发生的加班加点,原则上不发加班工资,一律给予相应时间的串休、补休。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支付加班工资。凡不经批准的超时间工作一律不享受加班加点待遇。

第二十六条加班报批程序:各部门提前填报《加班审批单》,说明加班事由、人数、时间,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加班日期要与当月考勤表相符。公司统一安排的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加班以考勤表为准。

第二十七条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一般时间值班的,按照本人日薪点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在双休日值班的,按照本人日薪点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在法定节日值班的,按照本人日薪点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第四节休假及特殊情况的工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公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常支付,工伤假、产假期间工资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员工请病假必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医疗期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12个月内累计休假不足6个月,根据员工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按其薪点工资60%-100%计发病假工资,具体如下:

连续工龄计发比例

不满两年 60%

满两年不满四年 70%

满四年不满六年 80%

满六年不满八年 90%

满八年及以上 100%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12个月内累计休假达6个月及以上的,根据员工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按其薪点工资的50%-70%计发疾病救济费,具体如下:

连续工龄计发比例

不满一年 50%

满一年不满三年 60%

满三年及以上 70%

3、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停发当月综合奖。病假未超过以上天数者,按以下公式扣发:扣发月度综合奖数额=月度综合奖÷法定计薪天数×病假天数。当月病假连续10天或累计15天部门不再享受综合奖。

第三十条员工在事假期间,薪点工资按以下公式扣发:扣发薪点工资数额=薪点工资÷法定计薪天数×事假天数。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含7天),停发当月综合奖。事假未超过以上天数者,按以下公式扣发:扣发月度综合奖数额=月度综合奖÷法定计薪天数×事假天数。当月事假连续7天或累计10天部门不再享受综合奖。

第三十一条员工请探亲假、和婚丧假的,岗位绩效工资照常支付,月度综合奖参照事假扣发标准执行。(月度综合奖按照正常出勤发放,若享受相关补贴则参照事假扣发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员工请产假和护理假的,停发工资,并带《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男职工生育护理假期津贴申领表》(一式两份)到当地社保局领取生育津贴或护理假津贴。若生育津贴或护理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则在工资中补足。工资与生育津贴或护理假津贴不可兼得。

第三十三条员工请哺乳假的,若实行半天工作制,则岗位绩效工资及月度综合奖正常发放;若休长假,则岗位绩效工资为正常工资标准的80%,月度综合奖参照事假扣发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员工经公司批准因私出国的,按事假办理。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旷工现象,停发当月综合奖。因旷工按《内蒙古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受行政处分(除留用察看)人员,按下列标准执行下岗工资:受警告处分的执行1个月,受记过处分的执行2个月,受记大过处分的执行3个月,受降职处分的执行4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执行6个月。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查看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员工被勒令停止工作进行检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第三十七条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各类学历教育的员工,停发全部工资。与公司签订毕业后继续为公司服务协议者,发给助学金。标准为:本科教育600元/月,硕士研究生教育800元/月,博士研究生教育1000元/月。

第三十八条公司选派脱产外出学习(进修)的员工:学习时间6个月以内者,岗位绩效工资照常支付;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的,执行培训补贴,标准按本人原岗位绩效工资的80%执行。综合奖按考试和考核成绩兑现,最高不超过本岗位标准的80%,其它工资照发。

第三十九条员工触犯国家法律被拘役或拘留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第四十条其它不在岗员工停发全部工资。

第四十一条停发工资人员个人保险缴费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五节新增人员工资管理

第四十二条聘用的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间工资按“新招聘毕业生见习期间工资标准”的规定确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填写《转正定级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聘用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培训学习期间(不参加培训学习在1年适应期间),按下列标准发放薪点工资:军龄(含参军前的工龄,下同)不满5年的,按第1岗第1薪;军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第2岗第1薪;军龄满10年及以上的按第3岗第1薪发放工资。

第四十四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一年内按本人在军队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四项之和的80%计发初期工资,但不低于同军龄复员退伍军人适应期工资标准。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复转军人及军转干部在15日及以前报到的,按全月工资发放,15日以后报到的,按半月工资发放。新调入人员按工资关系介绍的时间起薪。

第四十六条聘用的毕业生、复员及退伍军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系统外调入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绩效工资时填写《首次确定岗位绩效工资审批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所有新增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上岗后,按所上岗位的1薪确定薪点工资。

第四十八条毕业生、复转军人及军转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月度综合奖。

第四十九条新调入人员执行1-3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间得本岗位综合奖的80%。

第六节工资附加及其他项

第五十条工资附加项包括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福利性保险、职工取暖费补贴、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福利费等。

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及企业福利性保险

社会保险及企业福利性保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办理。 第五十二条职工取暖补贴、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

各项经费的提取要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办理;各项经费的使用要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各项费用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无关的开支。

第五十三条原则上不得提供非货币性福利,国家、集团公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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