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间的保密协议

时间:2022-08-06 10:32:14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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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的保密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间的保密协议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共同寻求企业的发展,需要相互透露彼此的相关机密信息,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就技术、商业秘密的交换等保密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1 协议宗旨和目的

为确保甲、乙双方在产品开发合作过程中,为避免相关信息被擅自使用或为第三方非法获悉,而损害双方利益,特订立本保密协议,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定义

2.1 商业秘密是指为一方公司所有或使用、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指任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提供给予对方(以下简称接受方)与合作目的有关,且经披露方以机密或类似用语标示之技术、方法、制程、程序、设计、文件、样品之技术信息,及业务策略与计划、客户名单或其它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产品之商业信息等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符号、图画照相、录音录像或电磁记录等方式呈现者) 双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它应予保密而向对方透露的相关信息。

2.2 以下信息非本协议所指之商业秘密:

信息被披露给对方之前,即己进入公众领域,随时可被公众知悉;或在被披露之后非因接受方的过失而进入公众领域;或接受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信息在被披露之前即己为接受方所知悉或持有。

2.3 信息在下列情况下,不应视为进入公众领域:

2.3.1 信息接受方或第三方在信息被披露前所持有的信息仅包含被披露信息的概要;

2.3.2 公开文献上仅以概略方式描述该信息,不足以呈现该信息之详细内容。

3 保密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能影响甲、乙双方合作的产品技术、商业秘密等信息:

3.1 以有形载体形式为载体所承载的产品设计、程序、技术指标、测试数据、电路图、流程图、算法等技术资料信息;

3.2 涉及双方的客户名单、存货及货源情报、价格、营销策略、市场和销售情况等商业信息;

3.3 如所提供的信息是无法或难以用文件等有形方式表现时(如口头或视觉检视等),披露信

息的一方应在信息被披露之日起60日内需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确认该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获悉信息的一方亦可以请求披露方在60日内答复,以确认该信息的性质。如通知或答复该信息为商业秘密,则自该通知或答复被送达对方之日起,亦需按本协议执行。 4 保密期限

接受信息的一方就本协议所负的保密义务自接受之日起五年内均为有效。

本协议所设立之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对甲、乙双方均有效。

本协议适用于协议签订前一方己披露并明示应予保密之信息。

5 保密责任

5.1 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间,对属于本协议第3条约定范围内的各种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保证对方的技术、商业秘密的不受侵犯、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5.2未经另一方许可,不得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不得为自己复制或为第三方复制上述信息,或者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介绍、披露、出示、提供上述信息。

5.3双方保证只在本协议范围内使用上述信息,并保证不向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本公司其他员工透露该信息。

5.4双方保证,对于所有因工作关系而可能获知对方技术商业秘密的本公司员工,在向其透露秘密之前,均须与之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要求其员工对该合作项目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泄露,或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以外使用该信息。

双方在该保密协议书签署后,将各自公司涉及的员工姓名及职务等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5.5 任何一方如发生对对方的商业秘密有遭误用或侵占等情形时,另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6 商业秘密的使用及相关权利的授予

6.1 双方保证只在与合作项目相关的范围内,使用获悉的对方技术商业秘密。

6.2 获取信息的一方不因本协议而取得对方所提供之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技术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与该信息相关的任何权利。

7 商业秘密载体的归还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终止或自收到另一方请求归还商业秘密载体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其所获悉之商业秘密的全部原始载体及有关复制资料归还对方,并出具经其主管负责人员签字认可的表示己按本条款规定办理之证明书。

8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

8.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8.2 本协议所称的一方违约,即包括其职员违反保密协议义务的情形,其职员对保密义务的违反,视同其该一方对本协议的违反。

9 免责条款

一方依照人民法院的命令或国家有关法令的规定,必须将接受之信息向外披露时, 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收受信息的一方知悉此类情况有可能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为对方采取相关法律行为,争取合理的处理时间,并予以协助。

10 法律适用、管辖法院及争议的处理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 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声明条款

11.1 披露信息的一方对商业秘密的提供形态及质量有决定权。

11.2披露信息的一方对信息的正确性、性能表现、商业可行性或特殊用途的适用性等不负保证责任。披露信息的一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商业秘密属于其所有,并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技术信息等。由此而导致的侵权责任由披露方承担。

11.3 一方不行使依据本协议任何一项条款可以行使之权利,并不表示其放弃依据其它条款可以行使之权利。

11.4 一方放弃行使基于另一方之某项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并不表示其放弃对其它较早、同时或后来发生的其它法律权利的行使。一方对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放弃,应以其公司的名义声明,应由其被授权代表,以书面方式代表公司签名,。

11.5 本协议书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之便利而加注,对本协议书各条款不具解释或补充作用。

12 协议的部分无效

本协议中部分条款被依法认定无效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应由双方商定,以最接近协议签订时双方真实意向的合法有效的条款取代。

13 其它

13.1 本协议书的修改需经双方以书面方式共同签署进行。

13.2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13.3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13.4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职务(称):

年 月 日

乙方: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职务(称):

年 月 日

公司间的保密协议 [篇2]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鉴于:

1.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正在进行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甲乙双方对该项目进行具体研究工作(以下简称“合作”);

3.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

明其具有保密性。

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从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2.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内容。

5.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经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项目终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权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

6.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责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6)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立

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

7.双方均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8.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接受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且免于由此产生的索赔。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作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守约方确认,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守约方还有权采取禁令、实际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四、免责条款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或政策变化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有效期五年。

六、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七、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公司间的保密协议 [篇3]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正在就 事项进行商务谈判及合作开展,双方在洽谈或合作履约期间,均因工作需要可能获得或掌握对方有价值的保密资料(不论这些资料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表现的),且任何乙方均承认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该等保密资料将会损害对方研发相关产品及经营相关业务的能力或公司商业及其它利益。因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统一签署如下保密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保密资料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是指: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电子文档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关联企业未曾发表、公开或公众不可随时得到的技术、财务或商业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及名片,正在接触的潜在客户名单、电话记录名单、价格资料、价格和报价方法信息、财务状况及预测信息、交易信息、研发技术、设计销售额及利润的信息、产品开发技术及开发计划、商业策略、程序、市场策略、营销方法以及涉及任何一方客户或关联企业的信息。该“保密资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是尚未到达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其它保密资料。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一)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资料,接受方在披露这些资料前不知此资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经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该资料。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三)双方均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需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

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五)如果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5)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违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条件下,双方可仅为本协议第四条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复制件一份。

(六)甲乙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照料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资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条 知识产权

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四条 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规章与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二)甲乙双方有权使用保密资料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

(三)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对接受方有管辖权或声称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监管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披露保密资料。

第五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第六条 协议有效期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___1___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间的保密协议 [篇4]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鉴于:

1.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正在进行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甲乙双方对该项目进行具体研究工作(以下简称“合作”);

3.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

明其具有保密性。

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从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2.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内容。

5.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经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项目终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权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

6.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责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6)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

7.双方均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8.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接受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且免于由此产生的索赔。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作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守约方确认,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守约方还有权采取禁令、实际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四、免责条款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或政策变化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有效期五年。

六、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七、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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