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保密协议

时间:2022-08-06 10:37:05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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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保密协议

合同号 :

小贷公司保密协议

保 密 合 同

本保密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市签署:

甲 方: 公司(以下称“甲方”)

注册地点: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注册地点: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

1、甲方根据其经营发展之需要,拟进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

2、乙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风险管理与研究机构,具备向甲方提供相应专业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3、经接洽,甲方有意聘请乙方为甲方提供【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服务,而乙方亦有意接受此项委任;

4、出于保护甲方合法的商业秘密及有关权益之目的,乙方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及行业准则,保守甲方之商业秘密。

5、为明确甲乙双方之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上述保密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

1 / 5

(一)乙方同意并承诺,对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所取得的有关甲方的法律、商业、财务、技术及其它有关方面的保密信息,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承担保密义务。

(二)乙方同意在保护甲方的保密信息时,其注意义务的标准不低于保护自己的专有的保密信息的标准。

第二条 解释

(一)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保密信息”指未由甲方或甲方之雇员在任何报纸、刊物、媒体、互联网、甲方之公开发送的宣传资料及其他公开场合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乙方可以证明属于下述各项的信息,不属于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

1、已公开发表或非因乙方的原因,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保密信息;

2、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公开的保密信息;

3、乙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取得的保密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等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4、在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乙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知的保密信息。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承担保密义务”是指除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保密之例外”的情况外,乙方:

1、不得向任何非乙方有关人员披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乙方有关人员包括乙方或乙方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乙方所聘请的有关专业机构;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报纸、刊物、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宣传机构披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3、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甲方或甲方之竞争对手、交易伙伴披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4、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基于任何商业目的使用上述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但为向甲方出具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的专业意见之目的除外。

(三)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中“取得”包括下述任何一种情况:

1、根据乙方向甲方提出的尽职调查问卷,乙方自甲方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书面文件、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中了解而得到;

2、乙方自甲方或甲方的有关人员向乙方口头披露而得到;

3、乙方向甲方之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了解得到;及通过其他方式得到。

第三条 资料提供

(一)甲方承诺,其将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充分、无保留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

2 / 5

有关甲方的任何文件、资料和信息,无论是口头的或是书面的。

(二)甲方承诺,其将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和全面的,不存在遗漏和误导,亦不存在违反甲方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对于引用甲方提供的信息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或不良后果,乙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由甲方予以补偿。

(三)对于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资料,甲方同意将协助乙方向有关的独立人士、政府机构了解情况,并为乙方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第四条 保密之例外

(一)尽管有本协议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证券交易所、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及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中对未公开信息的披露,不受本协议规定的限制。

(二)尽管有本协议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

1、乙方可以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乙方的董事、官员、负责人、雇员、法律顾问、投资银行及其他代表人(该等人士在本协议中统称代表人),如果为了项目的目的他们需要知道保密信息的话。所有这些代表人都将由乙方告知该等信息的机密性质并将在乙方的指示下对该等信息保密;

2、如甲方事先以书面方式同意,乙方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第五条 返还资料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保密信息提供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保密信息资料和文件,包括该保密信息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转体中,应当删除,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对资料存档的除外。

第六条 本协议之生效及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 陈述

每一方向另一方陈述并保证,该方为依其注册地合法成立并存续的公司。每一方均表述,它有完整的公司权力及授权,能够签署本协议,并且能够从事为履行本协议而必需的各类事项。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由于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90日内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

如经法院裁定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

第九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及执行,均适用中国有关法律。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即构成违约。

(二)任何一方违约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进行赔偿。

(三)出现违约情况,守约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损失程度;守约方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违约方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或政策变化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日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二条 语言及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特授权其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小贷公司保密协议 [篇2]

合同号 :

保 密 协 议

本保密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市签署:

甲 方: 公司(以下称“甲方”)

注册地点: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乙 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注册地点: 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4号伊泰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陈景耀

电 话: 010-62299800

传 真: 010-65660988

鉴于:

1、甲方根据其经营发展之需要,拟进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

2、乙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风险管理与研究机构,具备向甲方提供相应专业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3、经接洽,甲方有意聘请乙方为甲方提供【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服务,而乙方亦有意接受此项委任;

4、出于保护甲方合法的商业秘密及有关权益之目的,乙方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及行业准则,保守甲方之商业秘密。

5、为明确甲乙双方之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上述保密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

1 / 5

(一)乙方同意并承诺,对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所取得的有关甲方的法律、商业、财务、技术及其它有关方面的保密信息,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承担保密义务。

(二)乙方同意在保护甲方的保密信息时,其注意义务的标准不低于保护自己的专有的保密信息的标准。

第二条 解释

(一)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保密信息”指未由甲方或甲方之雇员在任何报纸、刊物、媒体、互联网、甲方之公开发送的宣传资料及其他公开场合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乙方可以证明属于下述各项的信息,不属于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

1、已公开发表或非因乙方的原因,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保密信息;

2、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公开的保密信息;

3、乙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取得的保密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等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4、在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乙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知的保密信息。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承担保密义务”是指除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保密之例外”的情况外,乙方:

1、不得向任何非乙方有关人员披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乙方有关人员包括乙方或乙方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乙方所聘请的有关专业机构;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报纸、刊物、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宣传机构披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3、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甲方或甲方之竞争对手、交易伙伴披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4、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基于任何商业目的使用上述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但为向甲方出具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的专业意见之目的除外。

(三)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中“取得”包括下述任何一种情况:

1、根据乙方向甲方提出的尽职调查问卷,乙方自甲方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书面文件、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中了解而得到;

2、乙方自甲方或甲方的有关人员向乙方口头披露而得到;

3、乙方向甲方之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了解得到;及通过其他方式得到。

第三条 资料提供

(一)甲方承诺,其将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充分、无保留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

2 / 5

有关甲方的任何文件、资料和信息,无论是口头的或是书面的。

(二)甲方承诺,其将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和全面的,不存在遗漏和误导,亦不存在违反甲方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对于引用甲方提供的信息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或不良后果,乙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由甲方予以补偿。

(三)对于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资料,甲方同意将协助乙方向有关的独立人士、政府机构了解情况,并为乙方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第四条 保密之例外

(一)尽管有本协议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证券交易所、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及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中对未公开信息的披露,不受本协议规定的限制。

(二)尽管有本协议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

1、乙方可以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乙方的董事、官员、负责人、雇员、法律顾问、投资银行及其他代表人(该等人士在本协议中统称代表人),如果为了项目的目的他们需要知道保密信息的话。所有这些代表人都将由乙方告知该等信息的机密性质并将在乙方的指示下对该等信息保密;

2、如甲方事先以书面方式同意,乙方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第五条 返还资料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保密信息提供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保密信息资料和文件,包括该保密信息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转体中,应当删除,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对资料存档的除外。

第六条 本协议之生效及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 陈述

每一方向另一方陈述并保证,该方为依其注册地合法成立并存续的公司。每一方均表述,它有完整的公司权力及授权,能够签署本协议,并且能够从事为履行本协议而必需的各类事项。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由于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90日内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

如经法院裁定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

第九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及执行,均适用中国有关法律。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即构成违约。

(二)任何一方违约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进行赔偿。

(三)出现违约情况,守约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损失程度;守约方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违约方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或政策变化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日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二条 语言及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特授权其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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