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服务保密协议

时间:2022-08-06 14:59:12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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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服务保密协议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 (合同签订地)订立: 注:也可以是如下格式:

融资服务保密协议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 ](合同签订地)订立: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和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有意引进投资者进行融资,乙方或其管理的基金有意作为投资者对甲方进行投资(以下简称“本次合作”)。甲乙双方拟就本次合作事宜进行评估与讨论。

2.甲乙双方在评估与讨论的过程中,乙方将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甲方也将了解乙方的相关情况。为此,双方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对方提供与本次合作

相关的文件和信息,并将接触到对方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署本保密协议并履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中有关词语的含义如下:

“提供方”:指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

“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包括因参与本次合作事宜而接触保密信息的接收方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律师、顾问及其他代理人或代表等。

“保密信息”指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的,属于提供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不论纸质、电子、声像或其他形式,包括:

(1)企业财务资料、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有的信息和数据。

(2)甲乙双方进行接触、协商、谈判所涉及的有关股权融资数额、股权评估价格、股权融资条件等任何交易方案、计划而无论其是否被最终确定、采纳;

(3)甲乙双方为本次合作事宜签署的任何意向书、备忘录、协议、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保密信息的识别

2.1保密信息不应包括以下信息:

(1)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接收方已经通过其他合法来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的信息;

(2)一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已经公诸于众的信息;

(3)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主管行政部门命令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保密责任

3.1接收方在接收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接收方仅可为本次合作事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律师、顾问及其他代理人或代表等,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3)若有权法院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一方披露保密信息,接收方将(i)及时通知提供方此类要求;(ii)若接收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在不产生额外花费及成本的范围内,接收方可配合提供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协助提供方使拟披露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不侵权

4.1提供方特此承诺其向接收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不会侵犯且不包含未经授权的任何第三方的保密信息,且提供方特此同意:对于第三方就接收方接收或使用保密信息提出任何主张、指控或要求接收方承担任何义务、损失、判决、诉讼、损害、成本、费用、裁决和律师费用,提供方应当对接收方进行补偿并使其不受上述损害,提供方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届满后仍应存续。

第五条 保密信息专有权

5.1双方承认并同意,除提供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外,提供方向接收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属于提供方所有,提供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提供方向接收方转让、许可、允许或授予接收方享有对提供方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益。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若接收方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接收方应当向提供方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 效力和期限

7.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且在本次合作进行期间和结束完成(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或提前终止之后[ 一年 ]内持续有效。

7.2本次合作完成或被提前终止后,经提供方书面要求,接收方可选择退回或销毁其保存的保密信息载体。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1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8.2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首先应通过协商的方法解决。若在任何一方提议协商之日后[ 三十(30) ]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前述争议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9.1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9.2本协议的各部分构成完整的保密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任何有关本协议所述事项的理解或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变更或修改。

9.3本协议任何条款非法、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执行性。

9.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融资服务保密协议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甲方和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作为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意投资于乙方(以下简称“本次合作”),且甲方拟就相关的投资事宜与乙方股东进行协商。甲乙双方拟就本次合作事宜进行评估与讨论。

2、甲乙双方在评估与讨论的过程中,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尽职调查,乙方也将了解甲方的相关情况。为此,双方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对方提供与本次合作相关的文件和信息,并将接触到对方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双方愿以本协议的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中有关词语的含义如下:

“提供方”指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

“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包括因参与本次合作事宜而接触保密信息的接收方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律师、顾问及其他代理人或代表等。

“保密信息”指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的,属于提供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不论纸质、电子、声像或其他形式,包括:

A.企业财务资料、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有的信息和数据。

B.甲乙双方进行接触、协商、谈判所涉及的有关股权融资数额、股权评估价格、股权融资条件等任何交易方案、计划而无论其是否被最终确定、采纳;

C.甲乙双方为本次合作事宜签署的任何意向书、备忘录、协议、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保密信息的识别

2.1 保密信息不应包括以下信息:

A.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接收方已经通过其他合法来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的信息;

B.一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已经公诸于众的信息;

C.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主管行政部门命令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保密责任

3.1 接收方在接收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A.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B.接收方仅可为本次合作事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律师、顾问及其他代理人或代表等,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C.若有权法院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一方披露保密信息,接收方将(i)及时通知提供方此类要求;(ii)若接收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在不产生额外花费及成本的范围内,接收方可配合提供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协助提供方使拟披露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不侵权

4.1 提供方特此承诺其向接收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不会侵犯且不包含未经授权的任何第三方的保密信息,且提供方特此同意:对于第三方就接收方接收或使用保密信息提出任何主张、指控或要求接收方承担任何义务、损失、判决、诉讼、损害、成本、费用、裁决和律师费用,提供方应当对接收方进行补偿并使其不受上述损害,提供方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届满后仍应存续。

第五条 保密信息专有权

5.1 双方承认并同意,除提供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外,提供方向接收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属于提供方所有,提供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提供方向接收方转让、许可、允许或授予接收方享有对提供方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益。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若接收方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接收方应当向提供方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 效力和期限

7.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且在本次合作进行期间和结束完成(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或提前终止之后 年内持续有效。

7.2 本次合作完成或被提前终止后,经提供方书面要求,接收方可选择退回或销毁其保存的保密信息载体。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8.2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首先应通过协商的方法解决。若在任何一方提议协商之日后【三十(3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前述争议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9.1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9.2 本协议的各部分构成完整的保密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任何有关本协议所述事项的理解或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变更或修改。

9.3 本协议任何条款非法、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执行性。

9.4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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