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休假通知

时间:2022-08-04 01:16:36 休假条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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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休假通知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事业单位休假通知

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字〔2015〕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0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干部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重要性。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顺应群众期盼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休假,以实际行动带动和支持休假制度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好引导,鼓励干部职工正确看待工休关系,依法享受休假权益。

二、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工作人员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根据个人意愿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特殊情况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上一年度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中确因工

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可一并纳入本年度计划安排调休,保证全员享有年休假机会。

五、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年初要在保证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干部职工意愿,尽力克服工休矛盾,制定年度全员带薪年休假计划,以主管部门为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年休假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建立规范的年休假计划管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及调休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六、工作人员应根据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自觉按时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经单位批准后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不能在本年度安排调休的,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在下一年度安排补休。

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八、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向未休假工作人员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员,应由单位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不能休假、也无法调休、又不能安排下一年补休的具体原因和事由,经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示。

九、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各单位拟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主管部门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书面提出申请,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具体发放范围、计发标准、审批程序、发放办法及资金渠道,按照菏人社〔2015〕59号规定执行。

十、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将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十一、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或者请事假累计超过本

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工作人员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十二、各级政府要把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安排和执行年休假工作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休年休假期间,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廉洁自律,不得使用公车外出旅游,不得要求下属单位安排食宿,也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十四、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县区、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和研究分析工作。要将当年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相关数据统计表》,于下年度1月2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

2.

3.年度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管理台帐)备案表.doc 年度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审批表.doc 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相关数据统计表.doc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事业单位休假通知 [篇2]

高政〔2015〕77号

签发人:戴爱良

关于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排年休假的通知

镇各办公室(中心、站):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富人(2015)57号、富财预字(2015)407号)精神,为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本镇实际,现将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排年休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年休假的对象

镇机关事业工作人员且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

二、年休假的假期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休假15天。

三、有关口径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

- 1 -

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休假办法

1、各办公室(中心、站)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制定年休假计划,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于每年的1月底前上报。

2、工作人员一年中分次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每次不少于5天。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但年内出现上述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待遇。

3、工作人员按计划休假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年休假核准单》,党政班子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后,上报镇党政办核准备案。党政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组织员还须报市委组织部同意。

4、镇工作人员原则上要安排休假,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或少安排年休假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或镇主要领导提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核表》,并按程序上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高桥镇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年休假 安排 通知

高桥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1日印发

(共30份)

- 2 -

事业单位休假通知 [篇3]

发布日期: 文号:深人社发〔2015〕119号 

各区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发展和财政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15〕276),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15〕276)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休假制度及休假计划并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应在第二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仍不能补休的,应按照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具体支付办法是,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准表》(表样附后),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并在本单位公示3日。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并领取报酬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应休年休假当年截至12月31日止实有在编在岗人数的10%。

三、工作人员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既不安排补休也不发给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绩效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实行薪级工资制的公务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薪级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五、我市机关及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列入部门预算,按照不超过规定比例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人数实报实销;其他经费类型的事业单位自筹解决。

六、以上规定从2015年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准表

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事业单位休假通知 [篇4]

仪人社发[2015]120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请休假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休假的类型及有关规定

(一)探亲假

1、探亲原则: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双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二)婚假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产假

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子女的为晚育)的除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在爱婴医院(妇幼保健院)分娩的,由爱婴医院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不含多胎生育和无证生育)

(四)病假

职工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病休证明,按规定程序审批请假后,可休病假。

(五)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

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年休假

1、年休假原则: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当年休假的,可在次年安排补休。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请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报销仍按国家和财政局有关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增加的晚婚假视为出勤。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三)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全额照发。

(四)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报酬。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单位已安排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发放未休年休假报酬。

年休假报酬的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

3、工作人员患病以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天工作半天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4、病假期间,津补贴(绩效工资)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凡一年内累计请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请销假的审批程序

(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请销假按《仪陇县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仪委办〔2015〕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由本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部门管理机构需向主管部门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探亲假、产假、病假、晚婚假和超过五个工作日以上的事假,由本人填写《仪陇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或请假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填写休假通知单,请假人凭休假通知单休假和报销有关费用。年内超过两个月的病假由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还须报县委政府分管组织人社工作的领导审批。请病假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由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组织体检,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三)销假

所有请假,期满后凭单位的上班证明到审批机关办理销假手续。其中请病假的,还需凭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和县医保局的报销证明到审批机关销假。凡请假期满未按时销假的,从次月起停发工资或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四、纪律要求和相关问题处理

各单位必须执行请销假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将人员放离岗位,要切实加强人事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在编在岗。

(一)对工作人员不假外出的处理:工作人员不假外出,擅离工作岗位的(包括弄虚作假,骗取病假审批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根据旷工时间的多少作出相应处理。

1、连续旷工在五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在十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检讨。

2、国家公务员连续旷工在五日以上十五日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其余人员连续旷工五日以上十日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在十日以上二十日以内的,除责令其书面检讨外,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3、国家公务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日的,予以辞退;其余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日的,予以解聘。

(二)休假期间遇特殊情况的处理:职工休假在规定假期休满后,遇有特殊情况(如道路塌方,交通阻塞等)需要延长假期的,必须申请延假(仍按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或不请假自行延长假期的,按照旷工处理。

(三)对以请病、事假为名,在外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活动的,一经发现,停发其工资,符合辞退解聘条件的,予以辞退解聘。

(四)对身患癌症、精神病等一时难以治愈的人员,凭市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学鉴定证明并经县组织、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作特殊情况处理。

(五)对单位及领导的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用人单位给予通报、核减工作经费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因请销假制度执行不力,造成工作纪律松懈,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的;

2、不严格履行请休假审批责任签署虚假意见的,为以请假为名、从事其他活动提供便利和机会的;

3、对不假外出或假满未归人员,隐瞒不报的;

4、对符合辞退和解聘条件的人员,不办理申报手续的。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文中未涉及到的内容均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附:1、《仪陇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通知单》式样。

2、《仪陇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式样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仪陇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通知单存根

编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         同志休(探亲、产、病、事、晚婚、陪护)假   天,从二o  年  月  日至二o  年  月   日止。

仪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  年   月   日

仪陇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通知单

编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        同志休(探亲、产、病、事、晚婚、陪护)假   天,从二o  年  月  日至二o  年  月  日止。

仪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   年   月   日

(休假期满凭单位证明到审批机关销假)

仪陇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通知单存根

编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         同志休(探亲、产、病、事、晚婚、陪护)假   天,从二o  年  月  日至二o  年  月   日止。

中共仪陇县委组织部

二o  年   月   日

仪陇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通知单

编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        同志休(探亲、产、病、事、晚婚、陪护)假   天,从二o  年  月  日至二o  年  月  日止。

中共仪陇县委组织部

二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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