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条例

社区工作人员年休假通知

时间:2017-09-26 09:47:10 休假条例 我要投稿

社区工作人员年休假通知

各村(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村(社区居)委会:

社区工作人员年休假通知

认真贯彻《劳动法》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列》,切实维护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调动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海洲委[2015]57号文件精神,现将落实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参加社区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经转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工作年限以参加社区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当年度退休的根据上班时间按比例计算。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三、年休假安排原则

各社区要按照“统盘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妥善、合理安排好本社区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既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又要保证本社区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1、社区正职年休假安排,经社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年休假由各社区书记审批,报民政办备案。

2、年休假计划要统筹安排。各社区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为工作人员休假提供方便。社区原则上不安排2人及以上同时休假。

3、已参加社区职工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时间长于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短于年休假时间的,剩余的年休假可以继续享受。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要求

1、要切实加强领导。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也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各单位原则上必须每年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各单位对休假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和法纪意识的教育,确保休假安全。

2、要合理安排好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人员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时间。要实行休假岗位“ab”岗工作制度,确保各岗位工作连续性。社区主要领导休假时要指定休假期间的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休假前要做好有关工作的交接。

3、要健全休假制度。要建立健全年初预报、申请、审批和管理登记备案制度。各社区要在每年3月份申报年休假安排计划(今年5月份申报)。工作人员执行年休假必须提出休假申请,按权限进行审批,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审批领导消假。要建立年休假管理档案,加强对本社区工作人员年休假落实情况的检查。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精神不一致,按上级精神执行。

附:1.社区干部年休假申请备案表

2.社区干部年休假安排年初预报表

中共海宁市海洲街道委员会办公室

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洲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社区  年休  通知

社区工作人员年休假通知 [篇2]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和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人事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通知》(电话通知)的精神,现就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年休假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为党政群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的假期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xx年的,每年休假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xx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三)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四)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已参加其它各类疗养活动,休养时间长于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短于年休假时间的,剩余的年休假可以继续享受。

五、实施年休假要有计划性。各单位要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各单位制订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须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要根据机关推行“ab”岗的要求,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配置,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年休假或休假不了,保证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

六、实行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制度。县四套领导班子成员、乡镇党政正职和县机关部门正职的年休假要报县委书记批准(其中政府直属部门正职先报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报县委书记),县机关部门副职的年休假报县委分管党群副书记批准,纪检监察、政法部门副职的年休假报县委分管政法副书记批准,乡镇党政副职的年休假报县委组织部部长批准。

七、规范年休假管理。要正确贯彻年休假制度,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天数,各单位要建立年休假登记管理台帐。对年休假要及时掌握动态、提示信息,实施报告和检查,认真履行年休假手续。要正确处理好病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用,如不抵用的要严格按病事假的规定扣减工资福利及奖金待遇。

八、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

九、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从**年起执行。我县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也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既要安排好工作,又要落实好年休假。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各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落实情况,积极探索适应不同单位、不同群体需求的休假方式,健全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

社区工作人员年休假通知 [篇3]

内容加载中...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和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人事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通知》(电话通知)的精神,现就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年休假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为党政群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的假期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三)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四)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已参加其它各类疗养活动,休养时间长于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短于年休假时间的,剩余的年休假可以继续享受。

五、实施年休假要有计划性。各单位要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各单位制订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须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要根据机关推行“ab”岗的要求,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配置,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年休假或休假不了,保证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

六、实行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制度。县四套领导班子成员、乡镇党政正职和县机关部门正职的年休假要报县委书记批准(其中政府直属部门正职先报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报县委书记),县机关部门副职的年休假报县委分管党群副书记批准,纪检监察、政法部门副职的年休假报县委分管政法副书记批准,乡镇党政副职的年休假报县委组织部部长批准。

七、规范年休假管理。要正确贯彻年休假制度,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天数,各单位要建立年休假登记管理台帐。对年休假要及时掌握动态、提示信息,实施报告和检查,认真履行年休假手续。要正确处理好病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用,如不抵用的要严格按病事假的规定扣减工资福利及奖金待遇。

八、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

九、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从**年起执行。我县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也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既要安排好工作,又要落实好年休假。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各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落实情况,积极探索适应不同单位、不同群体需求的休假方式,健全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