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法讲稿
一、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⑴安全生产的含义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⑵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安全生产立法无疑是就安全生产而言,其有两层含义:
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2.安全生产立法的原因
安全生产水平低下,安全生产事故频繁,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保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3.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主要措施之一。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选择。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有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势在必行。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体制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法律化、制度化,依法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高效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十分必要,迫在眉睫。 第二、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活动且趋活跃和复杂,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组织
形式趋向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全面的法律规范,使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应当怎样确保安全生产以及安全生产违法的后果。
第三、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四、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即“母法”长期空缺,没有“母法”是不能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只有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才能逐步健全整个法律体系,更好地解决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强化监督管理的有法可依问题。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人的价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规章制度、改善安全技术装备、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和减少事故、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都有重要意义。
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通常,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三个方面来认识并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法的不同层级上,法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和《电力法》等。
2.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有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
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为全面、完整地反映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国家颁布实施了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内涵,全文共七章九十七条款,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于安全生产法所确定的7项基本法律制度之中。这7项基本法律制度分别是:
1. 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
3.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
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5.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7.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9、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12、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13、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1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1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16、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17、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18、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1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20、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21、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2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2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24、工伤保险的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6项职责。
第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管理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 4.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只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保证生产经营
作业的有序进行,才能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才能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整改事故隐患,保证生产经营作业正常、安全地进行。
第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支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拒绝投入或者减少投入;二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已经投入的安全资金必须管好用好,不得不用、少用或者挪用;三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检查、监督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达到保障安全生产的预期效果。
第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是领导;二是组织;三是支持。
第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做好救援物资准备,制定实施现场救援的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是及时应对事故和减少人员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
第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将事故发生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职责之中。所谓“及时”,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以最快捷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故意拖延或者迟报。所谓“如实”,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后,事故报告的内容和情况必须真实、准确。
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例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从3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从3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规定: 一是生产经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是安全培训的要求
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清楚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三是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
12、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爆破、吊装作业属于危险作业,对其作业现场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对此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二是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0、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及三十九条明确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提供。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安排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21、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
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是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二是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5项。
⑴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⑵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⑷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⑸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⑴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⑵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⑶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⑷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第二,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的天职。安全生产义务是所有从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严格照章办事,不得违章违规。第三,从业人员如不履行法定义务,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安全生产义务的设定,可为事故处理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讲稿
安全生产法讲稿
——关注安全 关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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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起源是母亲,生命的快乐是童年,生命的最美是青春,它是事业、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体现;它是容天、容地、容天下难容之事,笑古、笑今、笑世间可笑之人的精神;它创造了人类世界和人类历史。然而,你有没有想过如此美妙的生命会在你的一时疏忽中瞬间消失。 安全是我们每一个人都非常熟悉的话语,当孩子蹒跚学步时,我们会说:“小心前面的石头”;当孩子出去玩耍的时候我们会说“外面车多,注意安全”;上班前父母、和爱人会叮嘱说“上班小心点,注意安全”;干活时,班长或提醒到“严格规程,安全第一”。似乎大家都在重复着同样的话语,有时还真是显得罗嗦乏味。但只要用心留意以下,会发现,在这平淡无奇的话语里,却凝聚着亲人、同事、朋友最深的爱意和关怀。
出了安全事故,常常有人以“事出偶然”来开脱,这种“偶然”显然不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对搞好安全生产是极为有害的。我们在每一起“偶然”事故的背后都可以找到隐藏着的必然。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归跟到底都是“三违+隐患”的杰作。
我们工厂其中的任何一个部门、一个岗位、一个环节、一个工序的失误都有可能影响整个系统的运作,哪怕摁错一个按纽,哪怕是丢失一个小小的夹板都有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大事故。所谓一失足,千古恨!当我们享受家人团聚的幸福时,当我们满怀激情走向工作岗位的时候,当我们赞美生活美好的时候…我们是否想过,如果稍有疏忽、安全意识一刹那间离开我们的头脑,那可怕的瞬间,一切的美好,企业的兴旺,甚至生命的珍贵………都将化为乌有!所以,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燃,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这是何等的重要?“智者是用经验防止事故,愚者是用事故总结经验”,让我们谨记这句安全格言,从他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用于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有了警惕,不幸的事故就会躲开,有了防范,不幸的事故才会远离。
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安全工作没有小事。安全工作中的大事与小事的关系,是量变与质变的具体体现。明白了大与小的厉害关系,就会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有了事故及时排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把无事故当成有事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把小隐患当成大隐患,把轻“三违”当成重“三违”,把苗头当作问题来抓,抓小防大,防微杜渐,安全生产无小事,谁忽视小事,谁放松小事,谁就要受到惩罚,谁就要吃苦头。
天天讲安全,不是罗嗦,更不是杞人忧天,安全作为一个永恒的话题,他的反复出现有其必要性和重大的意义。不要忘了生产固然重要,而安全更不可少。愿我们在生产、生活中真正做到讲安全、重安全、心系安全。因为他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更是一个企业赖以存在、发展的根本。只有把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才能保证人人“高高兴兴来上班,平平安安把家还”。
人生道路漫漫长,悠悠岁月需平安。朋友们,为了我们能潇洒的走完认识,为了我们家庭的幸福,企业的兴旺,国家的昌盛,更为了整个世界少一点悲哀,多一些欢笑,让我们都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确保我们每一个家庭都能平安幸福。
安全对每个人来说,都不是轻松的话题。对企业来说,同样不是一个可以掉以轻心的话题。据国际劳工组织估计,全球企业每年大约发生1.25亿起事故,22万人因此死亡,这给个人和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痛苦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可以发现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控制和管理。任何工业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这是全球最大的工业企业---美国杜邦公司广为人知的一句口号。这个以制造黑火药起家的公司,在若干家拥有2000名员工的工厂,在过去的10多年中,没有出现过一起工伤事故。杜邦公司称:“员工在工作时要
比他们在家里还安全10倍”。尽管安全的代价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如果将这些安全记录转换成有形的资本,它每年在这一项上节省的金额高达10亿美元。杜邦公司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成绩,最重要的原因是他们长期注重了对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
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安全意识的渗透离不开规章制度的执行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据悉,美国杜邦公司至今还保存着1911年以来的安全操作记录。良好的安全记录是管理人员获得晋升的必要条件之一。安全工作要真正成为企业的头等大事,“安全非常重要”,这种安全意识应该深深扎根于每个员工的心中,并作为一种理念贯穿企业生产的始终。成为企业文化的一种体现。
不佳的业务水平可以通过努力来改变,不佳的安全记录则是永远的遗憾。只有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使安全生产的理念每时每刻出现职工的脑海中,深入到企业的每一个角落,才能为企业的生产筑起一道永久的安全屏障。
《安全生产法》宣讲稿
《安全生产法》宣讲稿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一)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职业危害状况令人担忧。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也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转变为国有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千差万别、安生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
尤其是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生生产行为和安生违法行为没有明确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处罚标准,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大多数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不断,死亡众多。
根据原国家安监局统计,上世纪来和本世纪初,中国每年发生各类伤亡事故超过100万起,死亡人数超过13万人,平均每天工伤死亡360人以上。据1999年ILO(国际劳工组织)进行比较;在全球统计到的50个国家中,工矿企业事故年死亡1000人以上的共12个国家,我国年死亡1万多人,且是来自县以上企业的统计(不含集体、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制等企 — 1 —
业的数据)。按实际占工业人口比例来计算的话,与国外的差距则更大。
职业危害状况令人担忧。据2016年卫生部公布的数字,我国职业病患都累计有70多万人,并且我国平均每年新发职业病人以2万人左右的速度往上升,原卫生部长高强指出,我国现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危害的职工总数约2亿人。另外,全国尚有凝尘肺病人50多万人,国家每年蒙受的经济损失至少达55亿元。这种“死不了,活不好”职业危害现状,令人惊目惊心。
(二)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事故隐患普遍存在。 从全国来讲,许多国有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许多安全防护能力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要钱不要命”,舍不得投入,许多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素质承待提高,安全监管不到位,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工作如履薄冰。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薄弱。
我国尚处在社会主议初级阶段,低水平的社会生产力决定了安全生产的低水平。由于政府机构多次改革,新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交替,本世纪初,尚未建立健全适合中国特色、有权威的、高效率的、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缺少一支稳定的、集体统一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面对着各 — 2 —
种安全生产问题,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有限的监管人员、技术装备,只能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穷于应付,疲于奔命,主要忙于调查事故,是地地道道的“消防队”,也是安全生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
(四)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在第一个问题时,我们已经谈到了,我国每年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超过100万起,死亡人数超过13万人,平均每天工伤死亡360人以的。每年事故损失4000亿元以上,占GPP以5%左右,比两个三峡工程的投资还多,令人触目惊心。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亡众多,损失之大,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更损害了我国的改革开放的形象以及我国的国际形象。安全生产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他们累计作出的重要批示和指示已有100多次,其中明确提出必须依法加强监管。
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不但说明了我们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而且说明了传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与时俱进地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实现“三大目标”:
— 3 —
(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保障国家财产安全;
(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法》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四、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3条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体现了: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隐患防范在先; — 4 —
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五、《安全生产法》的指导思想和重大意义
(一)指导思想
1.以人为本的思想;
2.预防为主的思想;
3.落实责任的思想;
4.加强监管的思想;
(二)重大意义
1.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有利于遏制当时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
3.有利于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企业竞争力;
4.有利于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领导;
5.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
6.有利于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发展生产力;
7.有利于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我国的社会进步和保障人权;
8.有利于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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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一)总体分析
《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
1.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条文有65条,占三分之二,除附则外,各章均有涉及。
2.生产经营单位中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共有8条,负责人共有3条。
3、对政府部门的规定较多,共有38条。
(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特点
1.“强制性规范多”:如坚持(第3条)、必须遵守(第4条)、应当按照(第10条)、必须执行(第10条)、应当具备(第18条)、应当安排(第19条)、必须保险(第42条)等。
2.“禁止性规范多”:如不得从事(第16条)、不得收费(第20条)、不得上岗(第21条)、不得使用(第31条),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协议(第44条)等。
3.“义务性规范多”:如实告知危险(第36条)、服从管理(第49条),接受培训(第50条)、居(村)委会报告事故隐患(第65条)、媒体宣传监督义务(第67条)、提供便利义务(第72条)等。对于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来说,几乎没有权利;对于企业和职工,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障权,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 6 —
4.“重点突出,针对性强”:重点是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而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又是主要负责人(第5、17、18条),针对签订生死合同、发生事故逃匿和事故不报等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第89、91、92条)。
5.“职责明确、操作性强”:有相关部门的职责(第10条)设计单位的职责(第26条)、施工单位的职责(第27条)、检验单位的职责(第30条)等。
6.“处罚严明,实用性强”:详细规定了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监察中的具体权限,对可能出现的40多种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处罚,其中包括13种处罚方式。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我们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并认真发行履行自己的职责。
七、《安全生产法》的地位
一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法法律体系的全体法。
三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四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八、从业人员的十大权利
1.工伤保险权(第43条)
— 7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缴纳强制性的工伤保险费并获得赔付,不以过错论。
2.知情权(第45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知情权。
3.建议权(第45条)
4.批评权(第46条)
5.检举权(第46条)
6.控告权(第46条)
7.拒绝权(第46条)
从业人员只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8.停止作业权(第47条)
9.紧急避险权(第47条)
10.损害赔偿权(第48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除享受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五大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49条)。
2.服从管理(第49条)。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第49条)。— 8 —
4.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50条)。
5.报告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第51条)。
九、《安全生产法》的二十个第一次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第9条)
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如对道路交通、水上船舶、特种设备、火灾、铁路、民航、电力、民用爆炸品、职业病防治等的监管)。
统一监管与分级监管。
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五方结构:
1.政府监管与指导——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
2.企业实施与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3.员工权益与自律——从业人员权利义务;
4.社会监督与参与——公众、工会、舆论、社区;
5.中介支持与服务——中介技术咨询与服务。
(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第9、10条)监督管理; 制定和及时修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第8、11、68条)
加强领导;
支持、督促;
宣传;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 9 —
(四)中介机构的职责(第12、30、62、79条)
一是提供技术服务;二是开展检测检验并对结果负责;三是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并对结果负责;四是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度(第13条)
(六)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报告和奖励制度(第15、64、65、66条)
A.对改善安全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等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B.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有权报告或举报;
C.居(村)民委员对存在对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有权报告或举报;
D.对报告或者举报人,给予奖励。
(七)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5、17、18、20、42、80、81条)。
A.全面负责(第5条)
B.六项职责(第17条)
C.安全投入(第18条)
D.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20条)
E.发生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第42条)
F.未履行应担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0、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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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方式:
1.经济处罚;2.撤职处分;3.停产整顿;4.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5.追究刑事责任
(八)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18、80条)。
1.安全资金投入是法定义务、是强制性规定。
2.安全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予以保证。
3.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后果的,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投资人承担责任。
4.违反安全投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0条) 处罚方式:
A.经济罚款;B.撤职处分;C.停产整顿;D.追究刑事责任。
(九)安全生产机构设臵规定(第19、82条)。
1.高危企业应当设臵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
2.非高危险企业300人以上应当设臵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3.非高危企业300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4.可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5.违反安全生产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的法律责任(第82条);
— 11 —
处罚方式:
A.经济罚款;B.停产整顿。
(十)培训考核制度(第20、21、22、23、82条)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从业人员需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5.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2条)。
处罚方式:
A.经济罚款;B.停产整顿。
(十一)“三同时”及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制度(第24、25、83条)。
1.新建、扩建、改建、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三同时”;
2.建设单位对“三同时”全面负责;
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
4.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3条):
处罚方式:
A.经济处罚;B.停止建设;C.停产停业整顿;D.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专业生产制度(第30、83条)
1.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2.经有专业资质机构的检测、检验合格。
3.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4.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3条);
处罚方式:
A.经济处罚;B.停产停业整顿;C.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第31、83条)
(十四)危险物品特别管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危险作业、交叉作业、爆破、吊装作业等安全管理制度(第32、33、34、35、40、84、85条)
1.国家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臵废弃危险物品,一是实行审批制度;二是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2.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度应急预案。
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保持安全距离。
4.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交叉作业,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6.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4、85条): 处罚方式:
A.经济处罚;B.没收非法所得;C.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D.停产停业整顿;E.予以关闭;F.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强制工伤保险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第43—51条、190条)。
(十六)查封扣押权(第56条第4款)
(十七)媒体的义务和权利(第67条)
一是宣传义务;二是舆论监督的权利。
(十八)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68—76条)特别是事故公开制度(第63、76条)。
■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
2.单位负责人报;
3.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5.违反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第91、92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A.降职、撤职处分;B建政五日以下扣留;C.追究刑事责任。
★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A.行政处分;B.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
1.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因、教育、措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2.查清事故原因。
3.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5.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A.应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B.还应查明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饶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3.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定期统计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并定
期向社会公布。
■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十九)对个人罚款及五年禁入制度(第80、81条)。 (二十)事故责任者的无限责任和继续追偿制度(第95条)。
安全生产名语:
当把人的生命比作是“1”时,生活就是在“1”后面加“0”后面加的“0”越多,说明事业越成功,家庭越幸福。倘若人的生命不存在了,后面加再多的“0”,还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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