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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之一

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之一 | 楼主 | 2017-08-08 09:19:15 共有2个回复 自我介绍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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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痛之余妇女乙竟然趁夜深人静偷偷把两个孩子掉了包,这件天字第一号的奇案一时间也难住了所罗门,甲乙二女大吃一惊拿剑来干什么所罗门说把婴儿切开两半一人一半,而狠毒的妇女乙则受到法律应有的惩贰

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之一2017-08-08 09:17:29 | #1楼回目录

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之三

打击侵害校园犯罪 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一、法的定义是什么?

1、古代的中国人认为:法的定义是判断曲直,惩罚罪恶,象征公正审判

2、西方的古罗马人认为: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二、通过同学断案来说明“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讲述3000年前发生在以色列的一个经典的法律故事。

据说,有一天,所罗门(当时以色列的国王)端坐在大神殿里的审判席上,有两个妇女抱着一婴儿上殿来,哭哭吵吵地向他陈述一个案件。其中妇女甲指着妇女乙说:她们二人,住在一起待产。她(甲)生下一个男婴的第三天,而她(乙)也生下了一个儿子。

当晚,妇女乙不慎把自己的孩子压死了。惊痛之余,妇女乙竟然趁夜深人静偷偷把两个孩子掉了包。妇女甲醒来发现怀中孩子已死,惊魂甫定后,仔细一看,她才发现,这死婴并不是自己亲生的儿子。

妇女甲陈述未完,妇女乙就激动地向所罗门抗辩道:“不!她说的是假话!死去的才是她的儿子”。而妇女甲则更激动、更大声地说:“活着的是我的儿子!我的儿子……1 二女争子,吵个不可开交。这件天字第一号的奇案,一时间也难住了所罗门。

在所罗门的那个时代,医学上还未发展到验血认亲、DNA亲子鉴定的地步,而同时,本案又丝毫没有其他的人证、物证来可供参考。只见所罗门沉思良久,突然睁开眼睛,发出一个简短的命令:“拿剑来”。

甲乙二女大吃一惊,拿剑来干什么?所罗门说:“把婴儿切开两半,一人一半”。此时,妇女甲失声痛哭:“国王呵,把孩子给她吧,我宁可不争了,请不要杀孩子1而妇女乙则恶狠狠地说:“好呵,我既不能得到,她也不能得到,干脆一刀两半,把孩子杀了吧”。

此时,真相大白。按人之常情,只有亲生母亲才会委屈自己,来保存孩子的性命,于是,所罗门作出了一个千古传诵的判决:“把孩子交给妇女甲,她才是真正的生母”。而狠毒的妇女乙,则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同学们: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在看到,近几年来,侵害校园的案件以及学生犯罪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教学秩序。我们一方面对侵害校园的犯罪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的整治的工作,提高自我防卫能力。我今年所要讲的题目就是《严厉打击侵害校园犯罪,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一、侵害校园犯罪的主要类型。

从我县几年来审理的刑事案件来看,涉及到侵害校园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 盗窃罪。

所谓的盗窃罪的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比如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机),盗取别人的财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偷”、“扒手”等。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

数额较大的(1500元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15000元能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类犯罪最多,如:

1、蔡某某进入校园盗窃案。蔡某(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尤溪县洋中镇某村)由于长期迷恋于打游戏机,而产生盗窃尤溪县洋中中学电脑的邪念。1998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蔡尊灿携带二根钢筋及骑一辆三轮自行车窜到洋中中学,两人翻墙进入校园内,尔后窜到学校教学楼三层电脑室,用钢筋撬电脑室的房门锁,未能撬开,被告人蔡某与蔡尊灿勾邀住在学校的陈某参与作案,被告人蔡某与蔡尊灿、陈某用钢筋合力撬开电脑室的房门锁,盗走室内“厦华”586型电脑一套(价值人民币13892.66元),并用三轮自行车将该套电脑运到蔡尊灿家中藏匿。尤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撬锁等手段,窃取本县洋中中学“厦华”586型电脑一套,价值计人民币13892.66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年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陈某某用盗窃的钱财用于上网聊天案。陈某某就读于尤溪县晨光高级中学,染上了吸烟、喝酒的不良习惯,且嗜好上网聊天,不但父母所给的零花钱使用殆尽,还向同学借钱,当被告人陈章惠无法从父母取得更多的零花钱时,就起了盗窃他人财物,卖钱消费、还债的邪念,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2002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陈章惠窜至尤溪县城关镇玉带桥大酒店门前,将他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力帆”牌100型摩托车盗走,陈某某在骑车逃跑过程中被失主发现,被扭送至城关派出所。2002年3月间的一天晚上,某某陈窜到尤溪县西城镇城西开发区陈学鹣的壳子房内,把陈学鹣的2扇铁门盗走,后被告人陈章惠把该所盗得的2扇铁门卖给西城镇七口街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50元。2002年6月间,陈某某多次窜到尤溪县西城镇城西开发区陈学鹣的壳子房内,把陈学鹣的铝合金框8个(价值折合人民币1210元)盗走。被告人陈章惠先后将所盗得的铝合金框卖给西城的两家废品收购站,得款人人民币470元。被告人陈章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的摩托车、铁门和铝合金框等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51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 抢劫罪

所谓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涉及到侵害校园的主要有在校学生进行抢劫或者进入校园进行抢劫,如:

1、进入尤五中学生宿舍抢劫案。2000年9月2日,曾祥海、林景炎、陈某某、李某某到尤溪县城关镇水东电站坝头的夜市喝酒, 期间曾祥海提议到尤溪第五中学抓赌博敲诈点钱用。9月3日凌晨1时,曾祥海、林景炎等人分乘二辆摩托车到尤溪第五中学,从围墙断裂处进入该校学生宿舍楼。他们从该宿舍楼地下室取木棍上楼,李某某、陈某某将上认脱下蒙住脸部,林景炎手持一条皮带,他们相继进入六间学生宿舍,对宿舍内的学生采取拳打脚踢、棒打等方法进行抢劫,李某某负责收钱,共抢得人民币250元、手提包1个、手表2块、衣服等。后他们分别被判处六年、四年、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清溪中学五学生入室抢劫案。陈某是清溪初中二年级学生,他平时贪图享乐,时常乘清溪

市场里一开食杂店的名叫“拐脚瓮”的人不注意之机,将小样食品偷来。后被“拐脚瓮”发现,告诉了陈某的父亲。陈某的父亲为此对陈某进行严历的看管,放学回家后就不让陈某上街闲逛。陈某在家里却迷上了电视警匪片,模仿电视里不良的镜头。2000年间11月9日凌晨2点许,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块蓝布,窜至“拐脚瓮”的食杂店,用蓝布蒙面,踢门入店,把正在熟睡的“拐脚瓮”揪起来,把水果刀架在“拐脚瓮”的脖子上,要“拐脚瓮”拿出钱来。陈某抢得人民币155元。第二天,陈某把抢劫的事告诉了同学刘某、陈某、朱某和林某,并用抢来的钱买了鸭头、鸡爪和啤酒请刘某等四人。刘某等四人发现陈某得钱这么容易,于是四人就在2000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用黑布蒙面,携带二把水果刀,窜入“拐脚瓮”的食杂店内,强行将“拐脚瓮”按倒在床上,抢走人民币920元及验钞机1台、高梁酒2瓶、乘风牌香烟10包、富健牌香烟8包等。后这五个人因犯入室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八年、六个六个月并处罚金。

3、学校学生被社会青年勾邀进行抢劫犯罪案。陈某某和苏某某是尤溪县城关某校学生,两人法制观念淡薄,经常逃学在外游玩。2000年10月、11月间,经社会青年郑某某的勾邀,连续抢劫作案三起。2000年10月27日,郑某某和苏某某骑摩托车经过尤溪县中仙乡一公路段时,郑某某发现有一辆东风牌汽车往剑溪村方向行驶,即提出抢劫该车驾驶员财物的犯意,苏某某表示同意。郑某某和苏某某超过该车,把摩托车停在公路中间,拦下汽车,郑某某以要养路费为由和苏某某抢走该车司机人民币700元和手机一部。2000年11月3日晚,郑某某勾邀苏某某骑摩托车窜至中仙乡玉溪村路段,拦下一辆永春的货车,郑某某以货车司机按喇叭不停,被水溅一身为由,对司机进行胁迫,要司机拿出钱来,两人共抢走人民币444元和车用收录机一台;2000年11月10日晚,郑某某勾邀苏某某和陈某某,三人携带木块、绳子,骑摩托车窜至尤溪县中仙乡剑溪村水库路段,拦下永春一辆货车。三人抢走司机人民币1100元、传呼机2部,三人还把司机的衣服脱光并将司机绑在公路附近的树头上。随后,郑某某提出抢走该货车,并驾驶该车准备往福清出卖被抓获。郑某某、苏某某、陈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3) 故意伤害罪

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发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刑徒刑或者死刑。案例有:

1、街面中学学生故意伤害案。2001年8月15日晚,街面中学学生李某某因手被纪某某划伤一事,把纪某某叫到该校学生宿舍背后的路上,向纪某某索赔医药费5元。因纪某某不肯赔偿,李某某便朝纪某某身上踢一脚,与李某某一起的严某某则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纪某某的身上打去,打中纪某某的左腰部,致纪某某脾破裂,经法医鉴定,纪某某的伤属重伤。严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和李某某共同赔偿人民币47369.55元。

2、联合中学学生互殴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张某某是尤溪县联合中学初二(2)班学生,成绩尚可,但张某某性格内向,平时爱玩刀具,且喜争强好胜。2002年9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同校的卓某某发生矛盾,便在放学途中殴打卓某某。9月21日下午,卓某某将被打之事告诉了同校的学生陈某某、苏某某、杨某某、姜某某、谢某某等人,并要求他们帮助殴打被告人张某某。次日晚自习第一节下课后,卓某某便带着姜某某等一帮人到被告人张某某的教室外进行挑衅,被告人张某某拿了一把水果刀准备打架,被同班同学劝止。晚自心第二节下课时,被告人张某某把有人要打他的情况向班主任反映,因不知卓某某等人的姓名及班级,未处理此事,仅交待

班上的同学在放学后与被告人张某某结伴回家。晚自习放学时,被告人张某某把水果刀藏于口袋里,卓某某纠集了姜某某等人在校门外拦截被告人张某某。当被告人张某某走出校门时,卓某某便冲上前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殴打,姜某某等人见状也上前殴打张维华。被告人张某某边还手边往后退,并从口袋里拿出水果刀抵抗。在殴打中,姜某某被被告人张某某所持的水果刀刺中。谢某某见姜某某被刺,又冲上前殴打被告人张某某,后被人劝住,被告人张某某趁机逃脱。姜某某被刺后因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尤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在与姜某某打斗过程中,故意用水果刀伤害姜某某的身体,致姜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 寻衅滋事罪。

所谓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在客观上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多次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有:后楼中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蒋某某寻衅滋事案。蒋某是个独生子,6岁那年因为淘气不小心从二楼摔至地上,造成头颅前骨破裂,经医院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头颅前骨不能硬化,该处颅骨软如皮肤、如豆腐,只要用手轻轻一按,则会陷及脑浆,因此蒋某成为残疾人。本来对蒋某非常疼爱的父母,此后对蒋某更是爱护有加。从小学到初中,同学、老师知道蒋某是残疾人,都让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触及蒋某的豆腐头,惹祸上身。但蒋某却认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经常在校园里滋事。冬天,他经常把学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学校背后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晒太阳。1999年10月10日晚,蒋某骑着自行车经过校门口,该校一名白头发老师看蒋两眼,蒋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于是就于次日晚23时邀集一名社会青年要找白头发老师算帐。在校门口遇到该校林老师,蒋某问林老师白头发老师在哪里,当林老师回答没看见时,蒋某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林老师乘机避开。蒋某随后跑到校门前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冲进学校找林老师算帐,柴刀被该校的陈老师抢下。蒋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冲到教师宿舍楼,就用脚踢坏教师宿舍门,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户玻璃。蒋某被当场抓获。1999年1月18日中午,蒋某某因不满后楼中学学生杨传园、杨为省骂他,就伙, 林治祥在后楼操场拦截杨传园、杨为省,对他们进行殴打。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刑罚制裁。

(五)敲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199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郑甲(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尤溪县新阳镇某村)以尤溪县第二中学学生陈某某讲其坏话为由,勾邀被告人郑乙(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尤溪县新阳镇某村)要殴打陈某某。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把陈某某叫到尤溪县第二中学附近的一拖

拉机修理店旁,共同对陈某某施以殴打。后经在场的学生劝解,并叫陈某某请被告人郑甲、郑乙吃饭了结此事。陈某某因害怕继续被打,只好许诺过三天给被告人郑甲、郑乙100元人民币。199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窜到尤溪县第二中学,将正在晚自习的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带到尤溪县第二中学附近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向陈某某索要同月25日陈天涟许诺给的100元钱,拿走陈某某身上仅有的5元人民币。被告人郑乙追问还有95元何时给,陈天涟答应等下个赶集日再给。被告人郑乙还威胁陈某某:“以后嘴巴封密。”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用所索要的5元购买两包“富奖牌香烟。10月5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窜到尤溪县第二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叫到该校实验楼背后空地处,向陈某某索要前次答应给钱的余额部分。当陈某某说没钱时,被告人郑甲、郑乙各朝陈天涟的脸部打了一巴掌,被告人郑乙还逼使陈某某在5分钟内去借20元钱,送到本县新阳镇街道“三九”游戏机店,当晚8时许,陈某某到指定地点时,正好遇见同校学生郑某某,便把事情经过告诉郑某某。此时 ,已在指定地点等候的被告人郑甲、郑乙听到陈与郑的谈话,被告人郑甲、郑乙便对陈某某施以拳打脚踢,被告人郑乙还用烟头烫陈某某的脖子,并叫陈某某次日要给30元。10月6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又窜到尤溪县第二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在教学楼的楼梯口,被告人郑甲向陈某某要钱,陈某某因惧怕被打,便把身上的30元钱交给被告人郑甲。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将所索取得30元人民币均分。后郑甲和郑乙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

二、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一)我国刑法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锓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的规定是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希望同学们能拿起正当防卫的武器,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二)加强自我防卫能力的方法:

1、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你们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弄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

2、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为什么侵害校园犯罪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如刚才所举的犯罪分子侵入五中学生宿舍抢劫的例子,五六十个学生面对五个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竟然会束手无策,让他们得逞,原因是他们被犯罪分子的暴力所屈服。

3、掌握防卫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门,宿舍门要随时关好,钱财要妥善保管;二是要及时报告。一旦你自己或者同学遇到被不法分子侵害,以及同学有什么不良的动向,要及时向学校老师或者保卫科报告,让老师介入处理;三、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

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之一2017-08-08 09:18:55 | #2楼回目录

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法制副校长 刘志勇

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让我们共同来探讨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使同学们能够在一个健康、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里茁壮成长。

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团伙作案数量剧增。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

(一)青少年自身原因。青少年时期,是人从幼稚期向青年期过渡的关键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近几年来,因不良家庭因素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例:贵阳某中学初二学生 1

李某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长期在社会上与一帮小混混游手好闲,父母给的生活费花完以后就想法设法回去偷,被父母训斥几次未果后,这帮混混中的老大便唆使李某对在校学生进行抢夺,前后抢得现金、物品价值共计2000多元,学生家长发现后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把李某及唆使李某抢夺的3名犯罪嫌疑人及同犯捉拿归案,李某的父母都后悔自己的行为,没有关心引导孩子,致使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老师和同学也为之惋惜,希望同学们能引以为戒,把实际例子讲给父母听,纠正有些父母的不良家庭行为。

(三)社会原因。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赌”“毒”对青少年的危害不浅。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还有一些黑心毒贩,利用未成年人好奇心强的特征,采用哄骗、下药的卑鄙手段,使未成年人染上毒瘾,从而任其摆布,对其威逼利诱并实施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一)自身预防。青少年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培养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2

(二)家庭预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的自身素质,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例:武汉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可怜天下父母心!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教他们如何做人。

(三)学校预防。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作为学校,首先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其次要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最后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四)社会预防。要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我希望通过这次的法制学习,使在座的同学能认清违法、犯法的后果,坚决抵制不良的诱惑,与不良的行为作斗争,走正确的人生道路。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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