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河南省工伤赔偿有多少

时间:2021-11-24 14:02:44 工伤赔偿 我要投稿

2017年河南省工伤赔偿有多少

  河南省是人口大省,他们制定了很多的工伤赔偿标准,这都是为防患于未然呀!下面就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17年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河南关于工伤工资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如果发现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单位应该按照全体员工的实际工资缴费。

  2、如果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一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其二是造成了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3、在计算单位违法行为造成你的待遇损失时,是否按照你的实际工资计算,要看你的实际工资是否超过了所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超过了就只能按3倍计算,如果未超过则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假如你当地所在市平均工资为800元,那么由于你工资超过800的3倍,只能按2400元计算,如果当地的平均工资是1000元,那么3倍就3000元,你的工资未超过,就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

  4、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应该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

  2017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费率。  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和行业特点,确定农民工较为集中行业的费率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 省、省辖市建立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区储备金按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百分之七提留:百分之二上解作为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百分之五作为省辖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减少储备金提留比例,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统筹地区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先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第十一条 职业康复费用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四分之一的比例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用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

  第十二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用足额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出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主要用于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伤案例分析、工伤事故预防等。

  第十三条 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

  第十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移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

  2017河南工伤十级伤残案例

  原告:刘四毛,又名刘毛,男,汉族,1980年9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12821198009276813,住河南省确山县瓦岗乡刘老庄村。

  委托代理人:张天佑,河南省确山县瓦岗乡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冯军,河南省确山县瓦岗乡干部。

  被告:胶南市大湾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灵山卫镇大湾港。

  法定代表人:王连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业华,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四毛与被告胶南市大湾港务有限公司码头作业伤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天佑、冯军,被告法定代表人王连山、委托代理人朱业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11月23日下午,我在胶南大湾港为被告做装船劳动。当时货船在被告大湾港停泊,我和另几名小工在船舱搬货码垛。货物由被告方的吊车往船上吊运(每次吊运四十袋花生饼、玉米饼,约两吨重)。在劳动中,当我正在弯腰搬一袋货时,被吊车搬运的货物撞在腰部而致伤。

  我被伤后,伙伴们将我背上岸,被告王连山亲自驾车和工头吴连合将我送到黄岛区中医院抢救。由于黄岛中医院条件有限,当夜吴向市长热线求救,在市长关怀下,我被送到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我的伤为:腰椎骨折并截瘫,双下肢失去功能,大小便失觉,失禁。经过治疗已花掉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等费用15000元,现在还需治疗。医院要求交手术治疗费押金5万元。我已入院20多天,因家贫寒,父母卖牛、卖粮的钱,只能支付我伤后临时费用,无力支付继续治疗的巨额手术费及治疗押金。因交不上5万元押金,我一生得不到手术救治。如果等待时间过长,失去有效治疗的时机,也将会给被告加重赔偿的经济负担,及时治疗有利于原被告双方。

  我当天为被告装船劳动,我的伤是被告造成的,被告是将我致伤的直接责任人,又是我当日劳动的受益者。依理依法,被告都应承担伤害赔偿责任。但是被告自当天下午将我送到黄岛医院后,就对我的死活不予过问,并拒绝承担伤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将我致伤的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15000元,继续治疗费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原告于2001年7月6日对其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原告2000年12月15日,为了筹集应急治疗费用进行手术,在诉状中请求赔偿五万元,原告称其伤情经黄岛医院和青医附院两院均诊断为:椎体骨折脱位脊髓神经中断截瘫,经手术,只对椎体进行了复位和固定。由于脊髓神经中断,其下肢失去功能,大小便一直失觉失禁。医生说,脊髓神经接治没有先例,医院没有对我的脊髓神经进行治疗,如今我瘫痪已成事实。根据我双下肢残废的事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将诉讼请求予以变更,要求被告赔偿以下项目和数额:

  1、医疗费11900元;

  2、交通费、住宿费、电话费3500.6元;

  3、原告的营养费:自2000年11月23日至2001年7月10日共239天,每天按10元计算共2390元;

  4、原告的误工费:239天,每天10元,共计2390元;

  5、护理费:在医院期间二人每天每人10元,94天共计1880元;出院后在家护理一人:自2000年2月27日至2001年7月10日共134天,每天10元计1340元;致残后需一人专职护理,费用按25年计每年3000元共7.5万元;

  6、伤残补助费20万元;

  7、赡养人生活费10万元;

  8、残疾用具费1.5万元;

  9、精神赔偿费15万元。

  以上共计56.34万元。

  2017年劳动法关于工伤工资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如果发现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单位应该按照全体员工的实际工资缴费。

  2、如果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一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其二是造成了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3、在计算单位违法行为造成你的待遇损失时,是否按照你的实际工资计算,要看你的实际工资是否超过了所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超过了就只能按3倍计算,如果未超过则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假如你当地所在市平均工资为800元,那么由于你工资超过800的3倍,只能按2400元计算,如果当地的平均工资是1000元,那么3倍就3000元,你的工资未超过,就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

  4、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应该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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