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摊位合作协议

时间:2021-11-23 09:42:39 合作协议 我要投稿

摊位合作协议

甲方:

摊位合作协议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参加甲方在迎泽

区铜锣湾广场举办的2012·迎泽区广场文化节中的夜市小吃摊点经营事宜,特制定本协议,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活动概况

1.活动时间:2012年6月1日—2012年9月30日

2.进展时间:2012年6月1日           撤展时间:2012年9月30日

3.活动地点:太原市迎泽区铜锣湾小广场

第二条 摊位信息

1.乙方租赁甲方太原迎泽区铜锣湾小广场总计

每个摊位面积约平方米。

2.乙方所租摊位号为,主要经营

第三条  摊位费用

1.乙方同意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一次性支付摊位押金/摊位,总计

人民币            元整(大写:                                )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担保,甲方出具收据。乙方在未损坏展棚、桌椅、水电设备、公共设施等物品的情况下,甲方在活动结束三日之内将该费用退还乙方。若乙方单方面终止合作,押金不予退还。

2.乙方支付管理费元/月/摊位,总计元整(大

写:                        ),包括活动期间商户经营所需的水、电、卫生、安全、宣传等费用。

3.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进场费用元/月/摊位,总计            元整(大写:                        )。进场费含手续费、场地费、展棚、桌椅、公共设施、服装等费用。

4.补充说明

第四条 合作方式

活动现场实行刷卡消费模式,主办方与经营户分成,按照营业额进行25:75分 成。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项目进行营业,活动期间乙方如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更改经营项目,甲方将按照《参展商户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摊位、卫生及安全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及时整改。

4.甲方有义务及时处理乙方在活动期间的水电问题。

5.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协调展会期间的纠纷问题。若乙方与工作人员或与顾客或与其他摊位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打架斗殴等,甲方有权利进行处理,严重者甲方有权利要求其退场,押金不予退还。

6.如遇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遭遇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要求暂停营业或撤展,甲方对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不负责任。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参展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且保证参展人员健康无任何异常和疾病,甲方将基本信息连同本协议一同备案留存。

2.乙方须保证其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卫生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出现假冒伪劣和过期过质的产品,如发现有因食品卫生引起的任何事件,乙方负全责,并且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3.参展人员的服装必须按照组委会要求统一着装,服装需干净、整洁、鲜亮。

4.乙方需严格遵守刷卡消费的经营模式,不得与顾客进行现金交易,不得有现金置换、自收卡等刷卡以外的不正常交易行为,乙方违反此规定被甲方发现者,甲方将扣除押金中的30%,并警告一次,再犯者直接扣除全部押金并勒令其无条件退出活动。

5.乙方需自备餐具、碗筷、餐巾纸等物品,做好餐点的送达和餐具的回收工作。

6.乙方负责展位的消防安全,确保活动场地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并积极与消防部门保持联系,配置消防器材,禁止使用碳明火,禁止使用电炉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负责摊位卫生,保证摊位及摊位周围的环境卫生,垃圾要倒入指定垃圾桶内,甲方提供的餐车、冰柜等物品必须每日用完后擦洗干净,以备白天能及时使用。如果因乙方造成的场内环境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

8.乙方活动期间需文明经营,不得与他人产生争执和矛盾,如因乙方原因发生与他人纠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

9.乙方必须按规定时间营业。( 点进场, 撤场)

10.活动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不得打架斗殴、不得与顾客争执、欺骗顾客,严禁销售不新鲜过期的劣质食品,必须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

11.营业期间,乙方不得无故停业或私自提及中途退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徇私舞弊。

12.若发生以上不良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营业,同时扣除所交全部费用,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乙方自行负责。

13.乙方应尽量满足顾客要求,从本次活动大局出发,团结合作,以保证活动顺利进行。如遇到政府大型检查等通知要求暂停营业时,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执行,比如可以暂停营业、晚开或早收等。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一式二份,以上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摊位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在南京众彩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承租的b308      与乙方合作经营。

第一条:经营范围:蔬菜类

第二条: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合作模式:

甲方以提供摊位作为投资成本,乙方出资金作为运作资金并负责经营市场。乙方按每月    元返还甲方净利润,甲方不再收取其它方面的费用。

交费方式:乙方每半年交纳一次合作费用(    元),不足半年

部分和最后一个半年度费用一并交纳。乙方在签定合同时交纳第一个半年度的合作费用及风险抵押金,以后的每半年度费用乙方须提前一个月上交甲方。乙方另申请加配使用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由乙方承担,具体收费方式、标准按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保底交易额:乙方在负责经营期间,保证每年交易额不低于     万元。

第五条:营业时间:按众彩市场公示的交易时间执行。

市场销售结算方式:通过众彩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结算系统进行

结算,市场方按实际交易额向卖方收取4%的交易手续费,在结算每笔交易款时通过ic卡直接收取。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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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权调处涉及乙方的各类投诉和纠纷;

3、有权对摊位的经营布局进行调整;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摊位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南京众彩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甲方制定的经营户行为规范及各项管理制度;

3、承担所雇佣人员的劳动保障及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所雇佣人员应该按治安管理规定在当地派出所、甲方登记备案;

4、保证在签订合同时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许可经营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过渡给任何第三方。

6、不擅自改变交易区位的建筑结构,不转移和损坏内部设施。交易区位装修方案须以书面形式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保证金

1、为保证承租摊位的正常经营秩序,充分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乙方自愿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元(保证金不计利息);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用该保证金先行支付:

1)因经营活动引起纠纷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

2)拖欠的公共服务费用和由甲方代收的费用;

3)因乙方原因造成市场或甲方设备、设施损失须维修或赔偿的费用;

4)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先行垫付的相关费用。

因上述事由致使保证金使用后低于约定数额的,乙方须在上述事由发生后七日内将保证金差额补齐。

3、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满30日,若乙方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将该保证金退还乙方。

1)因乙方违约或违规须承担责任的;

2)有客户投诉尚未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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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合同解除和续约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因乙方违约或违规的情形:

①被执法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或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从事非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超过一个月仍未上交承租费用或保证金差额的;

③未经甲方同意私自转让本合同权利、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不通过众彩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结算系统进行交易结算的;

④有重大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有场外交易行为的;

⑤连续停止交易超过10个交易日的;

⑥不服从众彩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甲方对经营布局进行调整,干扰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

⑦因自身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乙方发生上述情形被提前解除合同时,甲方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各项费用及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因乙方经营能力不足的情形:

①市场年度文明经营户考核评比活动中低于60分的;

②每个车位年度交易在所在专业市场排位在后5%的。

乙方发生上述情形被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已缴纳的各项费用,扣除合同解除前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后,其余额连同保证金退还乙方。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交易区位的;

2)提供给乙方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营,导致乙方连续10个交易日无法交易的;

3)因市场布局调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3、合同期满需要续约,乙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

4、本合同期满正常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或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移交交易区位。每拖延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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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年度市场承租费的1%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双方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的,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年保底交易额的2%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完成年度保底交易额,应按第四条约定的保底交易额补足市场交易手续费差额;

3、乙方未按时交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和保证金,每逾期一日,应按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一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

1、为履行本合同需要通知对方时,应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通讯方式为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

3、因本合同签订或其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壹式伍分,甲方执三分,乙方执贰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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