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股东与法人合作协议

时间:2021-11-23 11:06:32 合作协议 我要投稿

股东与法人合作协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出资人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 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设立抚州市**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股东与法人合作协议

第二章 公司设立第二条 各方一致决定在抚州市设立抚州市**担保有限公 司。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地址:抚州市玉茗大道***号。

第四条 公司的名称为:抚州市**担保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三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适应市场 经济的需求,拓展业务,推进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 营效率,为各方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 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1 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 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 进行投资、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及监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出资各方 第八条 出资方为:

(一)法人抚州市**米业有限公司; (二)自然人***、***、***等三人。

第五章 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金为 3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出资人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出资人 抚州市**米业有限公司 *** *** *** 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 出资额 1560 万元 750 万元 390 万元 300 万元 所占比例 52.0% 25.0% 13.0% 10.0%协议签订后各方办理出资手续。

第六章 股权的转让第十二条 抚州市创鑫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 让,但主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2 让,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两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在任期内不得转让。

第七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各方的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 表决权; (二)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三)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 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六)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分配权; (七)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各方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未缴纳所认缴的 出资额,应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出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3 (五)有义务参加出席股东会; (六)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各方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做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4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一)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首次会议以后的股东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 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 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除了法律法规和本条其他款项另有规定的以外 的其他适宜,需要召开股东会表决的,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节 董事会5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为 3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 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人选,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 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 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6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 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 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 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 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 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 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 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 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节 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 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7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四节 监事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按照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 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条 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 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报表制度,财务人员 应当将财务的发生情况,报告给每一位股东、董事、监事。

任何一位股东、董事、监事均有平等的获得财务报表的权 利。

第十章 经营期限及期满后财产处理8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 理。清算后的财产,按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方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提交 出资额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逾期 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 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和其他方造成的 损失。

第十二章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各方协商同意。

第三十七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 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按 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第三十九条 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 应立即通知其他方,并在 15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 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章9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各 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管辖,以诉讼解决争议。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调查费等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五章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共同协商解决。

协商未成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 一 份,公司 存一份。出资人亲笔签名:

抚州市**米业有限公司(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签字) :

***(签字) :

***(签字) :

二 o 一三年四月十二日10

股东与法人合作协议 [篇2]

甲 方:

住 址:

身份证号:

乙 方:

住 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 “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 质。

1.公司名称:

2.住 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2000 万元. 5.经营范围:化妆品 6.性 质: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 乙双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 510 万元,包括启动 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 10 万元。

(1)甲方出资 3.5 万元,占启动资金的 35%;

(2)乙方出资 3.5 万元,占启动资金的 35%;

(3)丙方出资 3 万元,占启动资金的 30%;

(4)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 ,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 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 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 账户(开户行:

账号:

),公司开 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以下简称 (6) 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 500 万元。3 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1)甲方出资 175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35%;

(2)乙方出资 175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35%;

(3)丙方出资 15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30%;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 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 (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丙三方共同 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 5 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 2000 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 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如遇突发紧急事件,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乙方、丙方,甲方在不违 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可先行决策,乙方、丙方不得有异议; (5)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 3000 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 3000 元/月,均 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公司所有在职人员工资按考勤制度 发放工资,具体工资增长核定甲乙丙三方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协商决 定。

公司员工为处理公司事务所产生的差旅费用按月结算, 实报实销, 相关报销需提供发票或者其他凭证,由甲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5.重大事项处理 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者甲、乙双方其中两 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为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 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

权 由甲方行使最终决策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三方一致同意,每月进行一次的股东 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 ,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 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 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 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三 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 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后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 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 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 利润的 2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年分红一次,即每年的 1 月 1 日分取上个年度利 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年度税后剩余利润的 80%,三方按实缴的出资 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叁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肆年起,经半数 以上股东同意,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 有优先受让权;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 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 ,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 付违约金 20000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 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 )且征得其 他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 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 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 分配,另外 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 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 产的 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 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 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

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 原总投资. 股东退股时,公司尚有未收回的账款、呆账、坏账等,甲、乙双方协 商处理;协商不成,未收回的账款、呆账、坏账等均不计入利润,待 今后收回后按实际出资比例再行分配。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 ,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 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 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 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 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甲、 乙双方一 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 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 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 元。 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 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各方 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 30 日内补 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须向公司和守 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 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签 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 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 甲、乙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 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叁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股东与法人合作协议】相关文章: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协议01-05

茶楼股东合作协议05-15

酒吧股东合作协议05-19

酒楼股东合作协议05-20

内部股东合作协议05-20

企业股东合作协议05-21

多人股东合作协议05-16

多名股东合作协议05-16

饭店股东合作协议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