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个体户合作协议

时间:2021-11-23 09:32:50 合作协议 我要投稿

个体户合作协议

个人合作协议 甲方:

个体户合作协议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xx-x(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公章)

代表签字: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个体户合作协议 [篇2]

合伙人:__________甲(姓名),男(女),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址:____市(县)____街道(乡、村)____号

合伙人:__________乙(姓名),男(女),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址:____市(县)____街道(乡、村)____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___万元,甲出资____万元, 乙出资__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 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体户合作协议 [篇3]

股 东 合 伙 合 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

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目的: 共创事业。

第二条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经营:五金销售、五金品牌代理

第六条 合伙的出资总额: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 ,合计折合人民币 元。

(二)合伙人姓名: ;利润分配比例 %

合伙人住所:

元。

(三)合伙企业共同财产见附件,双方签字确认。

(四)合伙人双方于 年 月 日前缴付出资。

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交付应交出资额的10%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十五天仍未提交,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利润分配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同时合伙人在整体合

伙企业投资额度五万以上,个人日常性工资无提成部分;整体合伙企业投资额度十万以上,个人无工资收益;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

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五)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六)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七)公司开支投入扩展开发双方协商共同投资,使用公-款必须双方确认同意,公司千元以上的开支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 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协商表决的办法。

(四)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五)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或私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六)合伙双方都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如有一方违反,自行承担责任,并且负责赔偿给合伙企业带来的损失。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凡不能独当一面,能力欠缺,60%股份股东举手,予以清退,享受当年分红,其权益按当期有形实物资产进行清算。

(三)合伙人不在公司工作,即视自动退伙。

(四)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没收其投入资金与盈利予以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个人谋利,损害公司利益,直接开除。

(五)合伙人权益仅限内部转让,享受当年分红,次年停止,其股份在保证合伙企业正常运行前提下,其权益按当期有形实物资产进行清算,最多在三年内结算其权益。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经营期限为叁年,自此合同签定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 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 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由合伙人按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持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当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个体户合作协议 [篇4]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其他合伙人按以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名称:元享服装设备制造厂(本厂)。

第二条主要经营地:中山小榄镇绩东二怡丰四村。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服装设备研发、生产、销售。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公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利分配和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以本厂年度总盈利的5%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和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以投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肖建华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

4、支付合法债务;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曾梁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对合伙事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3、对合伙事业流动资金进行管理;

4、支付合法债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边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配合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有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曾梁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处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原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           (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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