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商业厂房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1-11-22 18:16:02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商业厂房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苏胜利(简称甲方)

商业厂房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方:徐 斌(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葛佰村四队的厂房和部分辅助房屋全部租给乙方徐斌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两年,从2015年7月25日起到2011年7月25日止。

第三条 租金交纳和房屋维修

1、 经双方协商同意全年租金60000元(六万元整),租金按年交纳,一次付清。第一次交纳从签订合同之日,交纳50%,两个月内交清剩余的50%。

2、 甲方对出租的房屋保证不漏雨、不水淹、实现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并向乙方提供不少于40千瓦动力电源。

3、 出现不是人为造成的房屋破损要及时修缮,乙方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四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 如甲方按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 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 乙方需要与第三人更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按年租金 %,

以日叠加计算,交付违约金给乙方。

2、甲方未履行第三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按年租金 %,以日叠加计算,交付违约金给乙方。

3、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4、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按所欠租金的 %,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5、乙方如不续租,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如要续租,乙方有优先权。租金每年提前一个月交清。

第六条 免责条件

1、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拆迁的消息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减少损失的各项准备。

3、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以书面通知为准),多退少补。

第七 条 争议解决和协议补充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手印): 承租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 址: 地 址:

时 间: 时 间:

商业厂房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出租人: 身份证号: 承租人: 身份证号:

出租人受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租赁房屋的所有人的委托,出租该厂房。承租人根据自身经营要求,欲承租该厂房用于经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和期限

1、出租人将房”),租赁给承租人经营。该厂房类型为商业用房,结构为框架,建筑面积 平方米(见附件-2)。

3、租赁期限为年,起租自

第二条:产权及租赁期保证

出租人保证依法拥有该厂房的出租权,完全有权对该厂房进行出租,倘若有任何第三人对本合同项下的该厂房提出权利主张,承租人的损失责任一律有由出租人承担。

第三条:经营范围

承租人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合法经营。承租人在该厂房。承租人不得将该厂房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承租人没有征得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第四条:租金、相关费用及付款方式和保证金

1、承租人承租的该厂房,应先付租金后使用,租赁期内合计租金人民币 承租人于年月日前支付给出租人。如逾期支付,承租人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出租人所欠金额 %的逾期违约金,直到付清全部

租金为止。

2、本合同签订之日,承租方需支付定金为本合同租金。

3、若承租方违反本合约各项条款之规定或未经出租房同意擅自终止本合约,承租方同意该保证金出租方无需返还。

4、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费按该厂房实际使用面积分摊,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 元,按承租人承租该厂房 平方米,应承担物业管理费 元/月。支付时间、方式以及逾期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与本条第一、第二款相同。

5、承租人租赁该厂房需要自行承担水、电、通讯等相关费用。支付时间、方式为接到出租人出示的水、电等部门的缴费单之日起的五天内缴清上述费用。如逾期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方式与本条第二款相同。

第五条:出租人的义务

1、确保承租人的合法经营不受与该厂房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干涉,使承租人能合法正常经营。

2、出租人承担因出租该厂房所应向政府交纳的税费

3、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将该厂房转让给第三方。

第六条:装饰装修

1、由承租人自行装修该厂房(包括道具、照明设备及其他用品用具),但承租人需事先通知出租人,在征得出租人认可后放可进场施工。承租人不得对该厂房作任何结构上的改变或附加建筑。承租人若违反以上规定,出租人按其对建筑物的妨碍或损害程度,有权作出下述决定:A、立即停工 B、即时整改 C、收回该厂房、终止合同。

2、出租人同意之装修,承租人需督促施工单位服从出租人监督管理,并承担洁场费用。

3、经承租人装修后该厂房的装潢物,在合同终止后,在承租人同意后,其处置权归出租人所有。

第七条:销售和物业管理

1、承租人在该厂房的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商、合法经营、合法从业,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出租人对商品质量、服务等工作的管理。

2、承租人有权在该厂房内自行组织各种促销活动而无需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但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

3、承租人存放于该厂房内的商品、物品由承租人自行保管。承租人不得在该厂房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在该厂房内容留不明身份者。承租人负责该厂房内部的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出租人做好公共部位、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环境秩序工作。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租赁的该厂房内承租人的客商、顾客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4、承租人在该厂房内陈列或销售之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负责起售后或善后工作,如经顾客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或有损顾客权益或因此造成出租人信誉受损时,承租人应负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5、承租人在该厂房陈列或销售之商品,应使用其依法获得的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并依法纳税;所有商品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明码标价。若承租人在承租的房屋内陈列或销售的商品发生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专权、著作权或其他权益,承租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概与出租人无关。

6、允许出租人和出租人授权的人在一切合理的时间进入该厂房察看物业使用状况,如发现违章出租人可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这些决定对承租人有约束力,承租人必须严格执行,纠正违章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7、出租人应为承租人的店招牌提供合理、醒目的架设或悬挂处,并经协商有偿为承租人提供在该厂房外或 公共部位,人行通道等处悬挂广告牌、指示牌的.合理位置。

8、接收该厂房后,承租人负责该厂房范围内门窗、电力、消防设施等维护。承租人应妥善使用该厂房,保持该厂房原主体结构及外立面的完好,并积极配合出租人对该厂房主体结构的检查和维修。

9、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

1)该厂房主体结构部分发生非承租人或承租人顾客原因而损坏由出租人负责进

行维修并承担费用。如因承租人或承租人顾客原因损坏的,由承租人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如造成损坏无法修复,组承租人应做相应的经济赔偿;承租人装修改建部分的损坏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2)电以电表及控制箱为界,靠该厂房一侧管路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电表及控制箱子以外(含水表及控制箱)管路由出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

3)弱电系统以该厂房控制箱为界,控制箱靠该厂房侧管路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控制箱以外(含控制箱)管路由出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该厂房内部消防设施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承租人自行改建设施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八条:承租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或开业前,应向出租人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产品合格证、《商标注册证》或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法人委托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字签订之后,经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可变更。

2、合同未到期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提出解除合同。如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四个月的租金的赔偿金。

3、为使商业业态更加合理,更有利于承租人的利益,出租人根据统一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同一区域大多数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对部分业态进行调整。承租人理解并支持出租人的调整。

4、承租人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意向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后,双方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在上述期限内,承租人未曾以书面向出租人发出要求续租的通知,则出租人有权在租约期届满后将房屋出租他人,并有权在租赁期届满前与他人订立本租赁期满后起租的新租赁合同。

第十条:违约处理

1、出租人、承租人都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随意撤离该厂房,造成事实上停止营业一周的

(节假日除外);

(2)由于承租人在该厂房内的经营活动或提供的商品或商品商标构成侵权,或被指控侵权并已影响到出租人声誉或利益的;

(3)由于承租人经营的商品质量或销售手段或服务项目及内容导致消费者投诉,承租人又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严重影响出租人声誉及利益的。

(4)由于承租人行为导致有关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给予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等处罚;

(5)承租人未按双方约定如期支付租金,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等费用超过十五日的;

(6)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者,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有权收回该厂房,并没收保证金,要求承租人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的租金的赔偿金作为对出租人预期利益的补偿,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追究承租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诉讼纠纷,双方确认向对该厂房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2、本合同共

附件一:场地位置图(用红线标明)

附件二:合同双方营业执照等相关执照及许可证等(复印件)

出租人: 承租人: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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