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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投标承诺书

时间:2021-06-15 09:24:17 承诺书 我要投稿

工程项目投标承诺书

编号(施工) 保廉 字第 号

工程项目投标承诺书

宁波市镇海海雄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人):

本投标人(承诺人)决定参加镇海文化艺术中心工程项目投标,我方作为投标人向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的招标人(业主)自愿作出如下承诺保证:

一、投标保廉承诺

本投标人(承诺人)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中,若发生有违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书约定的保廉要求的违法事实和违约行为的,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愿承担本承诺书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投标保廉承诺的责任方式—保廉保证金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我方提交投标保廉保证金(大写)壹仟柒佰万人民币。

三、本投标人(承诺人)若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愿承担保廉承诺违约责任:

(一)串标(串通投标报价)行为,具体包括: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5.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0.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挂靠(本投标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行为,具体包括: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三)其他违法投标行为。

四、保廉保证金的适用

本投标人(承诺人)如发生上述第三条规定所列的违法事实的,在依法承担法定责任的同时,愿承担保廉承诺违约责任:即保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保廉保证金数额的,愿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保廉保证金已退还的,愿按照保廉承诺书的约定标准向招标人支付保廉保证(违约)金,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保廉保证金数额的,愿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五、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廉承诺书发生的纠纷,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六、保廉承诺书的生效

本保廉承诺书自我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交付招标人之日起生效。

投标人(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兴宁路46号

电话:0574-87066700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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