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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社区矫正保证书

时间:2017-12-27 19:13:10 保证书 我要投稿

接收社区矫正保证书

罪犯姓名:王永奇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38年1月9日 居住地: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茨岩乡官寨村楠木冲组。 我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从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接收社区矫正保证书

一、保证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保证遵守《湖南省社区矫正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按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思想和个人动向。

三、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随时保持联系的畅通。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居住地司法所、保证人各存一份。)

矫正人员签名: 2011年11月25日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一、本人保证在 年 月 日前,按时到 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本人保证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

三、本人保证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履行活动,按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思想和动向。

四、本人保证社区矫正期间,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随时保持联络畅通。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人民法院或监所、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保证人各存一份)。

保证人: (签名) 交付执行机关(盖章):

年 月 月 年 月 日

备注:1、第一款中的日期为裁判文书生效或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

报到地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2、此保证书由交付执行机关按要求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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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保证书

本人自接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后,保证做到:

1、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

2、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3、按规定与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监督、帮教协议书;

4、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与矫正工作人员见面汇报一次,递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自觉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范围内活动,因就医、探亲等原因暂时离开活动范围,按规定请假,需要迁居的,主动向司法所报告,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7、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其它有关规定。

以上保证如有违反,本人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保证人: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保证人承诺书

矫正对象 性别 出生年月 身 份 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矫正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保证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家 庭 住 址 身 份 证 与被保证人关系

联系电话 担 保 期 限

本人郑重承诺:我志愿担任矫正对象 在矫正期间的担保人,为明确责任,

恪守承诺,特作如下保证:

一、保证自已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的真实性,保证自己思想正派、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

二、保证督促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一切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三、保证督促被保证人按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并上交书面;

四、保证督促被保证人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中教育活动,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五、保证督促被保证人接受手机gps定位监管,做到人不离机,机不离人,离开建桥或者迁居时,应当先向所在地司法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六、保证督促被保证人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七、在担保期间,本人一定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及乡镇司法所对被保证人的矫正工作,尽职尽责。

八、在被担保人矫正期间,凡出现被担保人脱离监管、重新犯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本人追究刑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矫正对象、保证人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保证人:

被保证人:

年 月 日

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审核意见:

矫正对象所在地司法所审核意见:

归朝司法所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纪律

一、不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二、不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

三、不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矫正对象;

四、不玩忽职守,履行法定职责;

五、不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六、不利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活动或牟取其他私利;

七、不得吃请或收受好处。

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

一、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二、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接受矫正对象,办好衔接手续。

三、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四、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和培训学习等日常监督管理。

五、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依据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

六、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适时开展“一帮一”、“一带一”等社会帮教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和亲情力量,提高矫正对象的教育质量

七、积极开展调研,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方案。

八、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配合与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九、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十、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

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请示报告制

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辖区内发生的紧急重要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

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

虚报和瞒报。

培训工作制度

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

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信息报送制度

社区矫正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

监督检查制度

司法所社区矫正执行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纪律检查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给予配合。

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制定计划,落实措施。

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激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对象,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时召开季度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充分调动其积极因素,年终对工作和改造表现突出的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和司法奖励。反之,对严重违犯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犯规定的矫正对象要依法惩处。

矫正对象管理制度

一、报到制度

第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如实汇报个人及家庭情况,并写出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第二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并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权利、义务。社区服刑人员自登记之日起为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司法所应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查明原因,并采取有关措施,防止脱管失控。

二、协管制度

第四条 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报到后15日内,了解其家庭、单位情况,确定矫正对象的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签订《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

第五条 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由具有监管能力的配偶、直系亲属担任;没有配偶、直系亲属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居住地村民委会或有能力并愿意协助监督管理和教育的近-亲属担任。

第六条 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应配合司法所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向和活动情况,并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应当服从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

三、汇报制度

第七条 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至少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每季度交书面汇报材料一次。司法所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要求矫正对象汇报情况。

第八条 矫正对象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出行的,可以书面形式由其亲属或者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到司法所代为汇报。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将矫正对象的汇报材料存入矫正档案,并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进行个别教育。

四、走访制度

第十条 社区矫正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应对矫正对象走访一次,了解其思想动态及工作、生活、家庭等情况,有针对性完善矫正措施。

第十一条 矫正对象应积极配合矫正责任人的走访,如实汇报相关情况。

五、学习制度

第十二条 司法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育计划,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政治理论、政策形势、法律知识、文化技术及社区矫正制度等内容的学习。集体学习每半年不少于3次(12课时)。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学习教育,遵守纪律,做好记录,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六、公益劳动制度

第十四条 司法所应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打扫公共卫生、植树造林、保洁绿化、敬老助残等社区公益劳动。

第十五条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0小时。

七、外出和迁居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矫正对象临时离开所居住的区市,应向司法所提出申请,经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同意并报县公安机关批准。返回后应立即销假。

第十七条 矫正对象需迁移户口或变更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司法所申请,经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同意并报县公安机关批准。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迁居后7日内,向迁入地的县(区)司法局移交其档案。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未按时销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会客制度

第十九条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批准。

九、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将矫正对象遵守制度、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核与奖惩等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矫正对象公示。

十、申诉制度

第二十一条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违反刑罚执行规定的,可以向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或检察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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