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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培训 讲话

时间:2017-10-25 19:55:51 讲话稿 我要投稿

行政许可 培训 讲话

同志们:

行政许可 培训 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去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棠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发生深远的影响。国务院非常重视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召开了专门会议并下发了专门文件进行全面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也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2月5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省长梁保华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年初,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仁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了专门讲话。这次省局召开这个会议就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部署做好我省国税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这两天通过专家辅导讲座、大家交流讨论,我们对行政许可法有了更进一步深刻的认识。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近年来,总局、省局先后4次进行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清理,经国务院批准,总局设定的106项审批事项,保留了72项,改变办法8项,取消26项;省局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取消审批项目24项,下放审批权限20项,取消省级设定审批项目1项。经过清理,规范了税务行政审批程序,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税务行政审批长期存在的过多过滥、程序繁琐、权责脱钩、监管不力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WT0后的新形势,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行政许可法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规范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对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和监督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是政府权力配置和运用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力,因此,规范行政许可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许可法从主体、内容和程序等方面,对行政许可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不仅使行政许可行为有法可依,也必将有力地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大大提高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

(三)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力。行政许可法从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关系出发,严格控制行政许可设定权,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这不仅有利于减少和限制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事项,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减少对经济社会生活的直接干预,对于防止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有利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四)实施行政许可法,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过去行政审批随意性强,监督制约不力,是滋生腐败的重要条件和土壤。近年来查处的政府工作人员腐败案件,许多都与滥用行政审批权有关。行政许可法既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作了规定,也规定了法律责任,强化了监督制约,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

总之,我们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全面、正确地实施这部法律,作为全省国税系统一项重要职责,作为依法治税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二、积极研究行政许可法对今后国税工作的重大影响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对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也对我们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国税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也将对我们的税收征管工作产生重大的积极的影响。

第一,税务征收管理方式必将发生重大变革。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及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通过市场竞争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及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都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棠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棠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不再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包括总局在内的各级税务机关都不能自行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总局上报国审办的现有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共100多项,其中上报保留的有60项左右。但可以预计,国务院最后以行政许可方式保留下来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要比总局上报的项目少的多,原来以行政审批方式管理的一些税务征管事项势必要改变管理方式;此外,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在实施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要求比原来的'行政审批要严格的多。这对我们常规的习惯审批管理的思路和手段提出了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对现行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进行调整,探索新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国税征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许可要进一步公开透明。行政许可法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标准、程序、期限都要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也应当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可要求举行听证。我们现行的税务行政审批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透明度不够,甚至“暗箱操作”现象,广大群众难以进行有效监督。行政审批的不透明也是滋生税务职务犯罪的温床,这几年,国税机关极少数国税干部因职务违法犯罪而受到追究,其中大都与税务行政审批的“暗箱操作”,违法审批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这些情况极大地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大力推行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减少“暗箱操作”,有效约束自身执法行为,做到取信于民,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第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便民快捷原则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实行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制度,从许可申请方式到受理程序和期限,都体现了便民快捷的原则。这就要求国税机关必须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纳税人办事,防止多头审批、重复审批,克服官僚主义和办事拖拉现象。同时对我们如何进一步加,陕征管机构改革,合理设置征管机构,配置税务管理资源,有效实施征收管理和提高征管效能提出了新的课题。

第四,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的原则,要求我们要提高行政许可的责任意识。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越权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以确保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强化自身责任意识,勤政廉政。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行政许可不仅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人民赋予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乱许可或者滥许可都是违法的,因此导致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

第五,行政许可实施要充分重视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为了解决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就要求我们改变以往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问题,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把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有机统一起来。各级国税机关不但要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还要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要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督、加强管理与提高服务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纳税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由什么机构、以何种方式、在什么期限内对纳税人进行监督检查是一项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六,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国税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时减少或杜绝随意性。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政策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因法律、法规、规章改变,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群众利益受损的,要依法予以补偿。这一规定要求我们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树立诚信意识,在履行行政许可职权时不得出尔反尔,随意取舍,要更加谨慎、理性,更加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对现行行政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对我们国税机关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多方面的,需要深入进行研究。例如怎样搞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衔接;怎样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深化征管机构及征管规程改革;怎样依法支持税务中介机构健康发展,规范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防止权力转移和变相寻租;怎样力口强纳税信用体系、电子政务体系建设,等等,都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须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为全面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创造条件。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贯彻实施工作的落实

行政许可法的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现在距正式施行只剩下4个多月的时间,尚有大量的准备工作要做。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各项准备。为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决定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法规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切实做好有关的组织、协调、汇总、审核、分析、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等具体工作。各级国税机关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抓好有关学习培训、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主体等各项准备工作。

(一)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各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领导干部学习行政许可法,最重要的是要吃透其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理解其‘‘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明晰其“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价值目标追求;还要带头遵守、执行行政许可法,在领导本级国税机关运用行政许可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时,要切实防止由于对行政许可法理解不深不透而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防止某些部门和工作人员可能出现的消极和抵触情绪,防止本机关在管理方式转换过程中出现某些管理真空,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税收征管秩序。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许可法培训。执法人员在全面掌握、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熟练掌握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要求。还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使广大纳税人熟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了解自己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有关义务,增加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二)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总局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抓紧做好以下工清理工作:

1、关于清理的范围。一是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及其相关规定。凡是省级国税机关及省以下国税机关设定和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文件,都在清理之列,对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文件也应提出清理建议。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对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予以废止;对省局及以下国税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增加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了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程序和超出法定期限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二是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税机关超越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国税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国税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依法予以纠正。

2、清理的原则和分工。这次清理工作本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全面清理、依法规范的原则进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和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省局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或者规定行政许可具体事项的,以及省辖市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由法规处牵头,省局各业务处室按照各自业务范围进行清理。各级国税机关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由制发机关自行清理。县级国税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由各省辖市局负责进行清理。

3、清理工作的步骤

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查阶段,**年12月底前结束。所有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国税机关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填写统一表格报送省局法规处。省局法规负责汇总报总局,这一工作在去年已顺利完成。

第二阶段为涉税地方性法规清理阶段。省局及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市国税局,要按照省人大及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市人大关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的要求,在**年3月底前,对上述两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涉税行政许可项目提出清理意见,并及时将清理建议报当地人大。

第三阶段为处理有关文件和调整实施主体阶段。主要是根据总局、省局确定的清理结果,相应修改、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对省以下国税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要停止执行,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此次清理是依法清理,清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许可法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如果因不负责任甚至消极抵抗而不按要求进行清理,造成清理后仍有不合法的项目或者实施主体,省局将依法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执法责任。

(三)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有关决定,保障各项税务行政许可正确实施

行政许可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国务院设定的各种行政许可项目在此前也必将公布,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将成为国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重要的法律依据,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税务行政许可职责。一是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方便工作为由,增加违反上位法的具体规定;二是严格按规定行使行政许可权,各级国税机关应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越权,滥用权力,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三是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得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四)完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配套制度,确保国税征管工作与许可法顺利衔接

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内容,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一是修订相关配套征管业务规程。前一阶段,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制定了有关审批工作的具体工作程序。在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有关决定正式施行后,对属于经国税务院批准公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各自的征管流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修订和调整;二是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新的制度,特别是,审查的告知制度、公开制度、听证制度,集中办理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制度,期限和送达的制度等,要抓紧研究具体的操作规范,保证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的落实;三是对原来以行政审批方式管理,这次未能列入行政许可范围的税收征管事项,要研究建立相关管理措施,及时填补征管空白,防止出现新的征管漏洞,取消许可不是不管理,而是通过管理方式的改变管得更好。

(五)加强行政许可监督,实行许可与监督相结合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要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新做法,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一是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对下级国税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监督制度,监督各级国税机关严格按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行政许可;二是要加强对纳税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效监督,各级国税机关应以“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对纳税人在被许可后的活动及后果进行有效监督,不能“重许可,轻监管”。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给国家、社会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同志们,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部完整地规范行政许可的专门法律,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特征,它的颁布实施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我们一定要以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我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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