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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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

  职业卫生研究的是人类从事各种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它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下面百分网小编整理了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

  职业安全卫生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一届会议,并注意到保护工人以免因工作而患病和受伤,是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赋予本组织的任务之一,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五三年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一九五九年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一九七一年工人代表公约和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确立了国家政策与全国一级活动的原则,并注意到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职业卫生设施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

  一、国家政策的原则

  1.各会员国应根据本国情况和实践,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以制订、实施和定期审查一项具有连贯性的有关职业卫生设施的国家政策,此项政策应包括关于职业卫生设施的职能、组织和运行的总原则。

  2.(1)各会员国应为所有工人,包括公共部门的工人和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在所有经济活动部门和所有企业中逐步发展职业卫生设施。所作的规定应足以针对企业卫生方面的特殊危险。

  (2)还应规定采取那些可能必要和合理可行的措施,使自雇人员能享受与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本建议书中的规定相似的保护。

  二、职能

  3.职业卫生设施的作用应主要是预防性的。

  4.职业卫生设施应制订与它所服务的一个或几个企业相适应的活动计划,要特别考虑到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和有关经济活动部门的特殊问题。

  A.对工作环境的监督

  5.(1)对工作环境的监督应包括:

  (a)查明和评价工作环境中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因素;

  (b)对职业卫生条件和工作组织中可能危及工人健康的因素进行估价;

  (c)对集体和个人防护设备进行估价;

  (d)如属适宜,通过有效的、普遍接受的监视办法对工人暴露于危险物质的情况进行估价;

  (e)对用以消除或减少暴露的控制系统进行估价。

  (2)此种监督应在与企业中其他技术设施相联系,并在与有关工人及其企业内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机构)合作的情况下进行。

  6.(1)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对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所得的资料应以适当方式予以记录,并可供雇主、工人及其本企业内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果存在这种代表和委员会)使用。

  (2)应在保密基础上使用这些资料,并仅为对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人健康和安全的措施提供指导和咨询。

  (3)主管当局应能取用这些资料。这些资料只有经雇主和工人或其本企业内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代表和委员会)同意,方可由职业卫生设施对外提供。

  7.对工作环境进行监督,必要时需由职业卫生设施工作人员进行走访,研究工作环境中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因素,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条件和工作条件。

  8.职业卫生设施应:

  (a)必要时对工人暴露于特殊健康危害的情况进行监控;

  (b)对雇主为工人提供的卫生设备和诸如饮水、食堂及宿舍等其他设施加以监督;

  (c)就技术的使用可能对工人健康造成的影响提供咨询;

  (d)参与选择为保护工人免遭职业危害所需的人身防护设备,并就此提供咨询意见;

  (e)配合进行职业分析和工作组织与方法的研究以便使工作更好地适应工人的情况;

  (f)参与分析职业事故和职业病并参与事故预防计划。

  9.如属适宜,在通知雇主、工人及其代表后,职业卫生设施工作人员应:

  (a)可自由出入于一切工作场所和企业为工人提供的设施;

  (b)能获得关于加工、工作标准、产品、已用或拟用原材料的资料,但对他们可能得知的与工人健康无关的任何机密材料应予保密;

  (c)能为进行分析而对使用或管理的产品管原材料提取样品。

  10.在对工作程序或工作条件提出有可能影响工人健康或安全的修改建议时,应与职业卫生设施协商。

  B.对工人健康的监督

  11.(1)对工人健康状况的监督,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情况和条件,应包括为保护工人健康所需的全部鉴定,可包括:

  (a)工人被分配到有可能对他们或他们健康有害的特定工作前的健康鉴定;

  (b)工人从事使其暴露于某种特定的健康危害的工作时的定期健康鉴定;

  (c)长期病休后恢复工作时的健康鉴定,以便确定可能的职业原因,建议为保护工人应采取的适当行动,并便于确定工人是否适合这项工作及是否需调动工作和重新适应工作;

  (d)在可能或将来有可能损害健康的工作任务结束之时和结束之后的健康鉴定。

  (2)应做出规定保护工人隐私,并应保证对健康的监督下被用于歧视的目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损害工人的利益。

  12.(1)当工人暴露于特定职业危害时,除本建议书第11条规定的健康鉴定外,工人健康的监督应包括在合适情况下为检测暴露程度及早期生物效应和反应所可能需要的任何检查和调查。

  (2)当存在能及早检测暴露于特定职业危害对健康所起影响的有效和普遍接受的`工人健康生物检验方法时,可用以鉴定哪些工人(经本人同意)需进行详细体格检查。

  13.应将工人发病和因健康原因缺勤的情况通知职业卫生设施,以便能鉴定发病或缺勤原因是否与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任何健康危害有关,雇主不得要求职业卫生设施工作人员查证缺勤原因。

  14.(1)职业卫生设施应将工人健康资料记入个人保密健康档案。这些档案还应包括关于工人工作岗位、工作中是否暴露于职业危害以及对工人暴露于这些危害的任何鉴定结果等情况。

  (2)提供职业卫生设施的人员只能按档案资料与其完成任务有关程度查阅个人健康档案。包含个人医疗保密资料的档案应仅限医务人员取用。

  (3)有关健康鉴定的个人资料只有在工人本人声明同意后方可通知他人。

  15.个人健康档案的保存条件和期限、可将其通知他人或转移它处的条件以及必要的档案保密措施,特别是将其内容储入计算机时的必要保密措施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机关,或根据国家的实践,遵照公认的道德准则予以规定。

  16.(1)为确定是否适合从事某项暴露于特殊危害的工作而规定的体格检查结束后,进行检查的医生应将书面结论分别通知工人和雇主。

  (2)这些结论不应包括医疗性情况;结论可适当指出是否适于建议的工作,或具体说明何种工作和工作条件在医学上属暂时或长期禁忌。

  17.如因健康原因继续雇用一个工人做特定工作属医学禁忌,职业卫生设施应协助其在企业中另找工作,或以其他适当办法解决。

  18.如通过对工人的健康监督查出一种职业病,应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将这种疾病通知主管当局。应告知雇主、工人和工人代表该项通知已发。

  C.信息、教育、培训、咨询

  19.职业卫生设施应参与制订和实施与本企业人员工作有关的健康和卫生方面的信息、教育和培训计划。

  20.职业卫生设施应参与急救人员的培训和定期再培训、并参与企业内所有对职业安全卫生有贡献的工人的逐步和继续培训。

  21.为促使工作适应工人的状况,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职业卫生设施应在职业保健和卫生以及人机工程学方面为雇主、工人及其企业内代表以及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机构)充当顾问,并与已在这方面充当顾问的机构进行协作。

  22.(1)应以充分和适当方式将每个工人工作中涉及的健康危害、其体格检查结果及其健康鉴定通知本人。

  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3、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二、告知制度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应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4、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公司应设置公告栏:

  (1)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2)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3)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三、警示制度

  1、厂房内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时,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3、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5)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4、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3)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4)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5)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6)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5、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7、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8、公司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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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XX〕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XX〕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作业场所管理

  4.5.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4.6.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附则

  4.8.1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4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8.5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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