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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情况汇报

时间:2017-09-24 14:51:25 汇报材料 我要投稿

和谐劳动关系情况汇报

和谐劳动关系情况汇报

市政协调研组:

根据此次调研课题的要求,现将我市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落实情况

一基本情况。

1984年,市政府颁发了《黄石市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黄政发〔1984〕61号),开始在我市国有企业中试行劳动合同制度,至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后,开始在全市各类企业全面实施该制度。经过20年的发展,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26.77万名城镇企业职工中,签订劳动合同24.79万人,签订率达92.6%。

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集体合同规定》后,我市先从国有企业试点起步,逐步向各类用人单位推广实施集体合同制度。2002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黄石市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细则》,成立了黄石市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市全面有序开展。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审核登记集体合同741份,涉及职工6.61万人;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35份,涉及职工2000余人;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5份,涉及职工近700人。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试点企业达到87户,其中公有制企业41户,私营企业44户,外资企业2户。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

1、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为基础,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一是落实目标责任,定时定量考核。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将城镇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责任考核,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目标责任制。

二是多点促进,稳步扩大劳动合同签订面。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制订劳动合同范本,供企业借鉴参考;上门为改制企业返聘职工提供指导和服务;实行劳动合同签订年检制度,定期进行拉网式检查等手段,我们先后指导改制后的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80余家,涉及在岗职工5.5万余人;市区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6%,大冶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4%,位列全省前茅。

三是预防争议,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我们通过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对劳动合同的签订、鉴证、终止、解除等法律手续提出明确要求,实行了劳动合同管理标准审查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制度;通过对生产经营正常的私营企业,重点加强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的基础管理,把注重签订率与注重履约率结合起来,保证了劳动合同切实履行;通过建立企业用工招录、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扩面、劳动监察执法一体化的整体联动平台,推

进了劳动合同制的.顺利施行。2004年以来,全市办理劳动合同鉴证10万余人,纠正违法劳动合同1.5万余份,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2.2万余份;去年以来,共组织审查劳动合同文本77份,涉及职工19000余人,全市尚未发生因劳动合同审查过失导致劳动争议案件。

2、以平等协商和规范运作为重点,全面落实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是狠抓平等协商和规范运作。通过组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培训班,实行持证上岗;每年召开全市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恳谈会,指导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组织;在全市确定了100户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规范企业试点等措施,指导企业规范了运作程序,规范了集体合同文本、规范落实集体合同内容。

二是在审查集体合同时,严格把握“程序关”和“政策关”,确保集体合同工作依法开展。一方面规范审查程序,在黄石劳动保障网上公示集体合同审查和报送资料程序,同时成立了集体合同审查工作专班,实行包干审查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了集体合同审查行为。另一方面严把政策标准,严格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作为审查集体合同中各项劳动保障指标的标尺,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要求予以改正。对于漏洞太多的,要求重新协商拟定集体合同文本。

三是大胆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在集体合同形式上取得了突破。全市已有87户企业试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市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35份,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5份。

四是强化检查,确保集体合同落到实处。通过指导企业和企业工会协商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构,对本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全市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进行年终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截止目前,全市没有发现因履行集体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少数企业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不强。有的企业主认为,劳动合同就是保障职工利益的,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规避企业主应尽的义务;有的劳动者认为,签订劳动合同限制了自己的择业行为,不方便跳槽;还有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已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再签订集体合同是多此一举。

二是劳动合同主体地位不对等。受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宏观形势影响,造成了劳动合同主体地位事实上的不对等。少数劳动保障诚信意识不强的经营者,侵犯职工的权益,而劳动者作为弱群体,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被经营者用各种各样合法的理由清理出职工队伍。

三是平等协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的企业忽视了平等协商程序,劳资地位不对等,所签的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并非“谈”出来的,而是“造”出来的;少数私营企业主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强。一些改制企业工会机构不健全,尤其是部分小型企业改制后,职工人数不多,忽视了工会机构的建设,缺少了平等协商的主体,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签订。

四是区级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相对滞后。截止目前,市直只保留了16户企业的管理权限,其他企业下放到区级管理。由于区级劳动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