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最新的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3-12-19 11:19:30 雪桃 评语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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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最新的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那么江苏省有关于伤残鉴定有什么标准吗?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江苏省伤残鉴定标准,希望大家喜欢。

  江苏省伤残鉴定标准:Ⅰ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江苏省伤残鉴定标准: Ⅱ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江苏省伤残鉴定标准:Ⅲ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9、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拓展:

  工伤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劳动者对于伤残鉴定的结果不服怎么救济?申请伤残鉴定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有没有时效?请具体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为您做详细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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