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工作总结

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时间:2021-06-10 10:24:56 学校工作总结 我要投稿

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实行统筹管理全区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3+2)招生工作,是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一项改革,其目的是为理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管理体制,加强统筹管理,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3+2)招生工作,统一全区信息标准,保证录取结果的真实准确。根据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15年自治区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3+2)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一、招生对象和报名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区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应届和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

3、身体健康。

(二)下列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1、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2、非应届初中毕业的在校学生。

3、本人户口不在我区者。

4、父亲和母亲户口均不在我区、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区,本人户口迁入我区,截止2015年3月1日,本人户口迁入我区未满两年者或在我区实际接受初中教育未满两年者。

二、报名工作

1、2015年我区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3+2)招生实行全区统一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1日至3月15日。

2、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需按时在其户口所在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交费、现场照相、确认考生信息等手续。具体报名办法及程序按《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五年制高职招生网上报名实施办法》(内蒙教招考信发[2015]1号文件附件)执行。

3、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须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经所在盟市或旗(县、区)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后方可生效。

4、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根据报考条件,认真核准考生信息,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考试工作

1、考试工作中,试题(试卷)命制、考场编排、考试及评卷等考务工作的组织管理仍按原来的管理体制由各盟市负责。

2、各盟市报考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3+2)的考生,必须按本盟市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组织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3、各盟市不得在中考基础上组织报考五年制高职的学生另行考试。

4、各盟市需在8月1日前按《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五年制高职招生网上报名实施办法》中的数据库结构要求将成绩名称对照库与考生成绩库DBF文件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

四、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2015年五年制高职(3+2)招生计划是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依据文件精神先由各招生院校提出分专业、分盟市招生人数后,再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平衡后,最后下达到各盟市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政治品德全面鉴定。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照顾条件

五年制高职(3+2)招生政策性照顾项目,各盟市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参照普通高考的照顾项目制定执行。

七、档案建立

1、考生档案是反映学生思想政治品德、享受政治性照顾分数等情况的主要依据,也是录取工作和新生入学报到的重要资料,因此,必须认真负责地建立考生档案。

2、考生档案主要包括:①档案袋;②《考生预报名表》;③《考生报名登记表》(含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④符合照顾分数条件的证明材料等。

八、填报志愿

1、从2015年开始,五年制高职招生实行全区统一网上填报志愿。考生根据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布的招生计划和《2015年中招资讯》填报志愿。

2、填报志愿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9日至10日。

3、报考蒙语授课五年制高职的考生可以兼报汉语授课五年制高职的志愿,但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汉语授课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汉语文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九、录取和注册工作

1、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领导下统一进行。2015年继续实行一年两次统一集中录龋其中,正式录取时间为8月11日至15日。正式录取结束后,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安排补录。补录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办理五年制高职(3+2)招生录取手续。

2、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分配给本盟市的招生指标,划定本盟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在2015年8月6日前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考务二处。

3、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根据考生网上填报的志愿、依据招生计划,向招生院校提供投档考生名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考务二处负责审核各盟市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审核办理录取手续;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盟市考生档案材料的管理、出库工作。

4、凡未经所属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报送成绩或没有中考成绩的考生一律不予录龋

5、录取期间,对公布招生计划的招生院校,联系接洽有关录取事宜的,正常受理;对没有公布招生计划、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不予受理相关事宜。

6、五年制高职(3+2)招生录取的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根据录取时出档的考生信息认真审核考生身份,并组织考生进行照相、读取考生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在此基础上,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信息网注册录取信息。没有办理录取手续和没有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考生不予办理五年制高职(3+2)招生录取信息注册手续。

7、网上注册录取信息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之内,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集中打印录取新生花名册。各招生学校要在此规定的时间内到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考务二处领取新生花名册,并交纳录取费用,逾期将不再受理。

8、注册录取信息工作结束后,无论什么原因,均不再办理任何补录、转录或取消录取等手续。

9、各招生院校、各盟市要认真坚持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以文化考试为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各招生院校的招生计划,对填报志愿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同时中考成绩达到本盟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生所报志愿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向各招生院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招生院校从中择优录龋

10、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从事的工作,德、智条件优秀的考生,院校应从实际出发,审查录龋

十、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五年制高职(3+2)的`考生,身体健康检查由被录取院校在新生入学后进行。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与此同时,取消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教职[1991]9号)中“三、有关肝功能检查的补充规定”条款。

十一、入学费用

考生报考所需一切费用和录取后的赴校费用、入学学费等,由考生本人自理。录取学校对入学新生的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确定。

十二、新生户口迁移

在自治区新的户口迁移政策公布实施前,仍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01]34号)文件精神执行。

1、我区考入区外招生院校的新生,户口迁移按被录取学校户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凡自治区所属招生院校招收的区内新生,入学时不再从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本人两寸免冠近照两张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户籍证明手续,其中,原户口类别为农业户口的,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新生凭本人户籍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

3、学生毕业就业后,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的,可凭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本人入学时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并持户口迁移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落户;毕业后回原户口所在地的,将本人入学时的户籍证明交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即可。

4、原为农业户口的学生,入学时办理农转非不受指标限制,毕业就业后落户,不交纳城市增容费或类似费用。

十三、工作职责

1、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职责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五年制高职招生的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各项宣传报道开作;根据教育部及教育厅关于对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统筹管理全区五年制高职(3+2)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五年制高职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制定全区五年制高职招生网上报名、成绩报送、填报志愿及录取等相关环节的信息标准;组织集中录取;统计上报报名、录取及注册数据等。

2、各盟市及所属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职责是: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招生工作的宣传咨询工作;负责本地区网上预报名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及现场照相、确认考生信息工作;组织编排考尝培训考务人员、考试及评卷工作;负责本盟市中考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档案的建立及录取期间考生档案的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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