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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劳动用工合同

时间:2017-08-02 15:53:02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饭店劳动用工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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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劳动用工合同范文

  饭店劳动合同篇1

  甲 方 :

  注册地址 :

  经营地址:

  乙 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临居住地址 :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规章制度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入职后交 元的押金(离职时见押金单退还)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本店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固定工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四)合同期内,甲方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第六条、其他约定条款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3)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4)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5)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因个人原因操作不当造成本店的损失及不按本店的规章制度执行造成人员伤亡由肇事者负全责 .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饭店劳动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现居住地址: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因工作需要,甲方招聘乙方作为餐厅服务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乙方在甲方餐厅从事服务工作。 2、工作地点:

  三、甲方对乙方的具体要求。

  1、乙方在上班期间,乙方外出必须向甲方申请,得到甲方批准方可外出。

  2、乙方工作时不能偷懒,必须认真高效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若在规定的时间不能完成,甲方有权批评乙方,若乙方工作效率实在太低,甲方有权扣乙方工资。

  3、乙方在工作必须热情、周到、主动,诚信、不做小偷小摸的事,若偷拿客人、主人、同事的东西,甲方有权开除乙方,并有权要求一定的赔偿(包括本月工资和奖金扣除)。

  4、甲方每月押乙方100元的工资,到合同期限满,甲方将全部支付给乙方,若乙方做不到合同期限,甲方有权不退回所押工资。

  四、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五、乙方做到合同期限,甲方将给予一定的奖金,奖金数额根据乙方平时工作的表现来给。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饭店劳动合同篇3

  原告杨*,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

  被告上海*饭店,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与被告上海*饭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立芳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被告上海*饭店的委托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30日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告于2008年9月26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合同约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原告在被告处担任房务部PA领班职务,月工资人民币14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享有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后被告因装修无法继续营业并于2008年11月28日通知原告在11月29日、30日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亦明确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但至今被告仍未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履行年休假的承诺,故亦应予以经济赔偿。现要求:1、被告支付1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225元;2、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6个月经济补偿金差额9420元。

  被告上海*饭店辩称,原告系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内部退养员工。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协议期限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因被告进行歇业装修,2008年11月28日,被告与原告提前解除劳务关系。2008年11月29日起原告就未再上班,工资结算到2008年11月30日。后原告信访,经相关部门调解,双方劳务关系自2008年12月31日终结。被告支付原告12月份工资1470元及9个月一次性特殊补助3480元。双方劳务纠纷已解决,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3年2月26日以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内部退养人员身份到被告处工作。2008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的劳务协议书,岗位房务部PA领班,月工资1470元。2008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杨*员工:请你于2008年11月29日至2008年11月30日两天内到饭店人事培训部报到。由于*饭店歇业装修,饭店提出从2008年11月30日起协商解除和你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相关经济补偿。……。”原告于2008年11月29日办理离职手续。工资结算至2008年11月28日。

  另查明,2009年1月24日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2月工资1470元。2009年1月24日,原、被告就用工关系终结后的补助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用工关系自2008年12月31日终结,此前*饭店发给收款人(原告)的解除劳务合同的书面通知作废,工资结算到2008年12月31日;二、自2009年1月1日起算,收款人距用工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还有九个月,*饭店将支付收款人一次性特别补助3840元;三、上述款项的支付系有情操作,收款人郑重承诺:(一)保证不向任何人透露,更不得组织、唆使其他类似人员向饭店主张类似利益;(二)收款人对*饭店关于劳务工的处理方案无异议,保证不向上级公司、信访等政府有关部门走访、信访;……。当日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特别补助3840元。

  再查明,2009年2月4日原告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原、被告所签订的劳务协议中第二条第七款约定:“乙方(原告)享有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第四条第九款约定:“合同期内甲方(被告)不得无故解除本劳务协议,如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劳务协议,必须提前7日通知另一方,经济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执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1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225元,支付6个月经济补偿金差额9420元。2009年3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原告全部请求不予支持,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审理中,原、被告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由原告提供的闸劳仲(2009)办字第*号裁决书、劳务协议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提供的员工登记表、应聘人员面试考核表、应聘人员登记表、离岗退养协议、*大酒店证明、支付凭证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内部退养人员,原告与被告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根据沪劳保关发(2003)24号文件规定,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仅参照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标准执行。2009年1月24日双方就特殊劳动关系的事宜已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6个月经济补偿金差额的诉讼请求,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要求被告上海*饭店支付1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22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杨*要求被告上海*饭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6个月经济补偿金差额94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滕立芳

  书 记 员 张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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