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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格式

时间:2021-11-23 18:45:52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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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格式范本

  质量第一、信守合同是我们多年来对市场的一贯承诺,由此得到了顾客的青睐和赞许。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本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租赁合同的格式,一起来看一看吧。

租赁合同的格式范本

  租赁合同篇一

  出租单位(甲方):

  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甲方2XX年 月 日将坐落在 路 号店铺出租给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租赁期限:201 年 月 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止,租期 年。

  二、租赁金额及付款方式:乙方以月租人民币 元,经营甲方店铺,付款办法:三年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在合同签订时交清。

  三、租赁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向甲方缴交店铺设施抵押金人民币 元,押金不计息。

  2、乙方拥有店铺经营、管理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店铺的所有权和水电房籍及主水管至水表处理。

  3、乙方经营店铺的一切费用(包括投资成本、水电费、店铺装修、税费及一切债务等)除店铺租赁税外概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爱护店铺设施,如有或损坏,乙方应按市场价赔偿或负责修复。乙方如需对门店进行改装,须经甲方同意同意后方可讯息工期,基费用由乙方负责。

  5、乙方必须遵守交通和公共秩序,保持店铺门前畅通和落实门前“三包”,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6、乙方不得在租赁范围堆放带腐蚀性或危险性物品,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内经营,遵纪守法,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搞非法经营,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

  8、乙方如需转包他人,应事先以书面报告甲方,甲方在接到报告后十五天内作出答复,并签订变更协议,转包他人仍按本合同条款执行。未经同意甲方擅自转包他人,按违约处理。

  9、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变动而变更。

  10、如因乙方人为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店铺如在租赁期内遇风灾地震自然灾害而造成重大损失,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四、期满规定:

  1、乙方应在期满前两天内搬迁完毕,近期将租赁范围交还甲方。

  2、租赁届满,店铺的用水电设施无偿归甲方。

  3、乙方在租赁期间装修的固定设施无偿归甲方,可动设施乙方必须在期满前五天内处理完毕,乙方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4、乙方缴交甲方的押金,待双方交接清楚后由甲方付还乙方。

  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必须共同遵照执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或废止合同。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对方人民币 元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暀机关存查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篇二

  出租方: (以下筒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筒称乙方)

  甲方将 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经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店面包括二层租给乙方,租期为 年,从 年月 日到 年 月日止。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租金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分月份缴纳,每月租金为壹仟元整,乙方应在每月五日前缴清。

  三: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逾期未付清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店面,没收押金。

  四:乙方必须对甲方的财产妥善爱护使用,并负责维修,若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工商、税收、卫生、房屋出租税费等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缴纳。

  六:租赁期间,乙方如需装修在不影响整体结构和外观的前提下,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所需各种费用由乙方自付,租赁期满装修部分不得拆除。

  七: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店面转让给他人使用,乙方-1-在租赁未到期间,需要解除合同时,甲方将没收乙方押金。如乙方找到他人出租,必须得先通过甲方同意,由甲方与他人签订合同后,再退还乙方押金。

  八:乙方租赁期间满,必须将店面、房间完整无损交还甲方,所经营的商品乙方自行处理。如需续租,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向甲方告知,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九:本合同订立之日,乙方交押金壹仟元给甲方,合同期满,如果乙方没有违约,甲方将押金归还乙方。

  十:本合同签订之前店面的一切债务由甲方自行负责,本合同签订之后店面的一切债务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篇三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

  一、合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内容【主要条款】:

  1.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

  2.租赁期限;

  3.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

  4.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1.出租人和承租人;

  2.供货人:

  A.供货人是否列为第三人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B.供货合同有仲裁条款的不列为第三人。

  3.实际使用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四、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3.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法律关系:

  1.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

  (1)确定标准:

  A.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B.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3)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

  A.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B.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4)租赁物从境外购买的,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用外币支付租金,应认定为有效。

  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1)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的除外情形:

  A.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

  B.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

  4.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5.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6.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7.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8.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1)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只能收回欠付租金部分的租赁物;承租人享有部分价值返还请求权。

  A.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

  B.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

  C.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2)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A.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

  B.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六、融资租赁合同管辖:

  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A.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B.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2.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七、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

  1.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2.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A.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B.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C.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D.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3.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

  (1)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

  A.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

  B.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2)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

  A.可以退还租赁物;

  B.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3)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

  A.可以返还租赁物;

  B.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4)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八、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责任:

  1.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

  A.其行为无效;

  B.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C.因承租人的无效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2.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租人非法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赁物,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

  3.在供货人有迟延交货或交付的租赁物质量、数量存在问题以及其他违反供货合同约定的'行为时,对其进行索赔应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A.供货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对供货人的索赔应由出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应提供有关证据;

  B.在供货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均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应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索赔。

  4.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人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除外情形,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一般不承担责任】:

  A.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B.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C.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5.对供货人索赔的费用和结果的承担和享有:

  A.在出租人无过错的情形下,均由承租人承担和享有;

  B.如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索赔逾期或索赔不着,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因租赁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对供货人索赔,如出租人无过错,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权利。

  7.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

  A.属违约行为;

  B.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

  8.在承租人破产时:

  (1)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收回;

  (2)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

  A.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

  B.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破产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证人清偿。

  九、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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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A.标的物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专门准备的/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

  B.核心内容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出租人提供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资金。

  C.对价不同: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对价是支付租金/借款合同借款人使用资金对价是支付利息。

  ②企业之间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③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A.设备(技术含量较高的动产);

  B.非房屋/公路/铁路/电力设施等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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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合同法》分则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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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东方租赁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汽车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0年7月20日 (1990)法经函字第6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90)第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际融资租赁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租赁合同两部分组成,其标的物主要是各种设备、交通工具。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物具有使用权,但不得对租赁物进行处分,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币种支付租金。

  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汽车公司、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属于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关支付租金的条款,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限制,可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币种进行支付。

  中信实业银行,诉海南省海吉电子工业联合公司、海南省经济计划厅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租赁物是彩色电视机的关键散件,并允许承租方将散件组装成整机出售,因此不具备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有关支付租金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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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近几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逐年增多,审理好这类案件,是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本规定时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四、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五、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二)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三)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七、融资租赁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二)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三)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之后,国家机关所作的保证应认定无效。因保证无效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提供保证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租赁物从境外购买的,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用外币支付租金,应认定为有效。

  十、【废止】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其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因承租人的无效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十一、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租人非法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赁物,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在供货人有迟延交货或交付的租赁物质量、数量存在问题以及其他违反供货合同约定的行为时,对其进行索赔应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一)供货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对供货人的索赔应由出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应提供有关证据;

  (二)在供货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均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应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索赔。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人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除上列情形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一般不承担责任。

  十四、在出租人无过错的情形下,对供货人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和享有。如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索赔逾期或索赔不着,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五、因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对供货人索赔,如出租人无过错,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

  十六、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属违约行为,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

  十七、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破产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证人清偿。

  十八、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出租人的债权有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出租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十九、出租人在参加承租人破产清偿后,其债权未能全部受偿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二十、出租人决定不参加承租人破产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的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就保证债务的数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二十一、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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