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试用期工资

时间:2022-08-03 22:34:37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试用期工资

    基本工资制度表现为支付工资的标准,从本质上说,基本工资制度是反映劳动质的差别的制度。劳动合同基本工资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劳动合同基本工资资料,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基本工资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劳动法上的工资是一个大概念,计算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当包括奖金和加班费。

  劳动合同上没有注明是基本工资还是加上补贴,你可以向单位主张是基本工资,单位不理会你就带上合同跟工资条上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和基本工资的区别

  1.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和基本工资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工资和基本工资一样,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其他的福利或者补贴等按照岗位制度等形式予以确定,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上所示的工资。

  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工资和劳动者实际的工资相同,通常适用于职能类员工,每月工资相同的情况。

  2.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和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的关系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经双方确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就是合法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实发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少缴纳五险一金,通常绩效考核等每月变化的`报酬是不包含在五险一金的基数里面的。

  3.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和基本工资在涉及补偿金和赔偿金时是不受影响,是以实际的近期12个月的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法上的工资是一个大概念,计算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当包括奖金和加班费。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另一个表现方面是试用期间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待遇低。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作范围。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试用期内工资待遇较低的问题,社会反响非常强烈。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在德国,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既没有约定,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它确保了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至少领取最低的劳动报酬,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立了将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企业以非劳动者本人原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拒付工资的可能性。最低工资制度是法定最低标准条款,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8月7日,小张应聘到东万设备公司,并与后者签订了“试用员工工资、奖金制度”协议。协议约定:小张应聘任润滑油的销售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基本工资为1000元,奖金在公司所派任务完成的情况下每桶提取10元。如未完成销售任务每月结款10桶润滑油,公司有权给予处罚或者不发试用期基本工资。小张称,他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便开始上班,但是由于任职期间他未能推销出润滑油,公司拒绝向其支付工资。9月18日,小张申请辞职。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小张的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关协议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裁定该条款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按协议约定1000元每月的标准向小张支付试用期工作期间的工资。小张拿到了全额工资。

  最低工资制度也从客观上给企业和劳动者本人注入了竞争意识,促使企业进行公平竞争,而劳动者也必须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在最低工资的基础上获取更丰厚的利益。

  最低工资一经确定,并非永不改变。最低工资率发布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时所参考的诸因素发生变化,如当地就业者增多、职工平均工资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加快等等,或者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据报道,上海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由每月690元提高到每月75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6元提高到6.5元。这是上海自1993年在全国率先推出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14次提高标准。上海市政府最新出台的这一政策还明确规定,上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为实得收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另行支付。这意味着,上海职工每月最低能拿到剔除社保费等费用之后的750元净收入。作为就业人员与日俱增的特大型城市,1993年,上海市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试行文件,在国内各大城市中率先进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当年,上海首次规定,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10元,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这个标准。1994年,上海在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年,依据当时的物价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把标准从210元调整到了220元。上海13年来连续14次提高的最低工资标准,划出了一条醒目的上行线,使低收入劳动者获得了“涨”工资的实惠。


  推荐阅读:劳动争议以案说法系列

★ 案情回放

刚毕业的大学生小王于2004年应聘去了一家软件公司做销售业务,由于公司不景气,公司就不断地以裁员的方式来减轻资金的压力。2005年9月上月公司领导终于向小王摊牌了,解聘了小王。看着公司不景气现状,留下来也没有多大意思,小王也没有为此争执。但公司最后给小王的经济补偿金是按月平均基本工资来算的。小王在公司的工资是25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600元。按公司的这种做法,小王只能得到600元的补偿,而按月全部工资来算,就可以得2500元。为此,双方产生争执,无奈之下,小王不得不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 仲裁要点

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公司应支付小王2500元的经济补偿金

★ 案例评析

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许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仍延续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工资支付方式,一份工资单上除基本工资栏外还有工龄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保险等;一些股份制企业和很多三资企业则以岗位工资加奖金的形式来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还有一些民营、私营企业或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则不加区分,每月支付一笔固定的数额给员工。但无论采用为何种形式支付,员工的月工资收入都应为从单位所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 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明确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 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各种奖项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应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内从单位所获得的全部收入计算得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而不是月平均基本工资。 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小王2500元的经济补偿金。

 

★ 法条链接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 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 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 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 律师提示

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法定的,不能由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但当事人约定超过该标准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试用期工资】相关文章:

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标准08-05

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08-03

劳动合同法释义07-06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03-18

劳动合同法 中有关08-03

劳动合同法辞职规定09-30

试用期合同法律效力08-05

试用期合同法律规定08-05

劳动合同法第48条08-02

劳动合同法第14条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