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送达通知书

时间:2022-08-03 22:39:58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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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送达通知书范本

  劳动合同送达书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劳动合同送达书资料,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送达通知书范本

 

 

  公司如何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用人单位欲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人力资源部门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时常遇到一些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或虽收取文书但拒绝在回执上签字,致使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无法送达本人,给企业管理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对于如何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我认为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文)的规定执行,本着对职工负责的精神,应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总之,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应当认识到,只要依法按送达程序操作,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是肯定能送达到的。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说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果员工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则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员工采取拒收公司决定的做法,不是面对现实的态度,我以为是不可取的。

  辞退通知书何时生效

  辞职与辞退是相对应的两种行为和两个概念。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自身的状况和用人单位的情况,依法、依约提出并实施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而辞退则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经营的情况及劳动者的状况,依法、依约提出并实施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这两个概念虽然在劳动法律规范性文件当中已经少见,但是在人事法律规范性文件中依然存在。因此,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中继续运用这两个概念,与法律规定并不抵触,因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应当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便准确运用。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一般包括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正常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以及终止劳动合同辞退等五种情形,此外对事实劳动关系而言,还有终止劳动关系辞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对事实劳动关系而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为了方便本文论述,不妨将上述这些通知书统称为辞退通知书,证明书统称为辞退证明书。

  用人单位的辞退通知书没有送达劳动者,该通知书则是无效的;而被送达的辞退通知书从何时开始生效呢,是用人单位决定辞退劳动者之日,还是辞退通知书送达之日?目前,在执法、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是不一致的,有的认定为用人单位做出辞退决定之日,有的则认定为辞退通知书送达之日。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是否是同一时间?如果不是,则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又是怎样的?对这个问题,我认为有必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以求公正。

  我认为,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不是同一时间,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应为用人单位做出决定的那一天,例如:通知书中一般都有类似的表达“公司决定于某年某月某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公司做出决定之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劳办发[1993]199号)中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辞退决定》在先,《辞退证明书》在后。因此,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应从做出辞退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在《辞退证明书》中写明。”我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而辞退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辞退的时间,如果劳动者对辞退通知不服,则双方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为送达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规定,正说明了这一点。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的联系就在于:辞退通知书没有送达,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送达之后,才有法律效力。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为用人单位决定辞退劳动者的时间;送达时间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辞退的时间,也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不能把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混为一谈,否则会发生不公正的情况。比如,用人单位已按辞退通知书决定的时间为劳动者办理了离职手续,截止了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动者自即日起已不再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如果执法、司法部门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结束的时间为辞退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则自辞退通知书中决定的时间至送达时间的期间就应认定为双方仍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使是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需为劳动者补发这一期间的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并补缴社会保险。如果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比较长,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缴起来将十分困难,很难操作。显然,将送达时间认定为用人单位辞退通知书生效时间,既不符合实际,也有失公正。

  总之,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不是同一时间,应该严格、准确的区分。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有的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复杂,也有可能出现应将送达时间认定为辞退通知书生效时间的情况,这就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劳动合同送达通知书

  1993年3月张某从甲企业调入某公司担任英文翻译,双方按当时历史的情况建立劳动关系。1993年7月,张某作为某公司赴美国工作组成员完成在美国的工作任务后,公司让张某暂回家休息,并让其在家做些翻译资料工作。此后,某公司称张某档案丢了,等找到后再说。再此后,双方多次协商解决工资和保险问题,但虽经数次贯彻劳动法规及劳动大检查,某公司仍隐瞒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瞒报社保关系,以企业合并及档案丢失等原因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不予办理社保手续和缴纳社保费用。2007年11月,张某经多次向人才中心查询,查到了相关资料,通知了某公司,在此情形下,公司称档案终于找到了,并假称同意为张某办理社保手续,要其写申请书,并骗走了其调入公司的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文件的复印件,但双方因办理补发工资和社保的期限存在分歧,某公司最终拒绝了办理。2008年张某提起仲裁和诉讼后,某公司一反过去承认张某档案在本公司处的.事实,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和档案存放情况。法院最终做出判决认定: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张某和某航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劳动者本人。某公司未依法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和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未解除,故依然存在。但另一方面,作为劳动者应记取应有的教训,如及时主张权利,注意取得相关证据等,方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权利。

  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有以下几种送达方式:

  应当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劳动合同送达通知书】


       关于劳动合同送达的法律风险

  一、案例:

  广州某某公司于2009年 2月23日新招一名业务员李某,后派驻该司江西南昌办事处工作,因其长期在外,很少回公司总部,公司行政人员刘某一直未有督促该名业务员签署劳动合同,同年3月15日,刘某将两份未盖章的劳动合同交给李某签字,李某以时间紧迫为由,需要看后才签字,刘某同意李某将劳动合同带走。后因李某出差在外,一直未将劳动合同签字后交回公司。2009年12月21日,李某不辞而别,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支付工资。由于公司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或者李某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的证据材料,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广州某某公司从李某上班之日满一个月起至离职之日支付李某双倍工资。

  二、法律分析与风险预防: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很多中小企业都不愿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实施之后,在大量企业因未签劳动合同被裁定支付双倍工资后,大部分企业都积极地和新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和老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但是仍有个别企业因种种原因未有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补签劳动合同存在瑕疵。

  目前存在的问题集中为:1.未经授权即找人代签;2.只签一份劳动合同,且有用人单位保管;3.已送达劳动合同但未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合同应为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一份,劳动者应由本人签名,找人代签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本案例中,虽然广州某某公司已经通知李某签署劳动合同,且把合同文本提供给李某查看,但是没有及时督促李某签署劳动合同,而且未要求李某办理签收手续,导致被裁定双倍支付工资。

  其实公司完全可以规避此风险的`,其一,在员工入职申请表里注明,自正式上班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不愿意签的,一个月期满时予以辞退;其二,要求员工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劳 动 合 同 签收 公 示 表

  序号员工姓名编号期限起止日期签名日期

  三、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

  第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附后)上签名确认。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场所公开《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同时通过单位内部信息网络、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公示。

  第九条 《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由用人单位保管,并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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