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时间:2021-11-23 13:56:46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有哪些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二)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合同法》第242条)。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接触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合同法》第244条)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245条)。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246条)。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相关文章:

融资租赁合同特征07-19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06-20

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07-13

融资服务合同_融资租赁合同02-15

融资租赁合同07-20

★融资租赁合同12-28

融资的租赁合同07-21

融资租赁的合同10-27

融资租赁合同05-12